普法戰“疫”|放任病毒傳播造成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普法戰“疫”|放任病毒傳播造成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話題內容:放任病毒傳播造成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1:楊某某,男,70歲,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已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該患者於2020年1月20日由武漢返回洛陽,在轄區相關部門發佈疫情防控的通告後,未按要求主動到社區登記備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其排查時,否認到過重點疫區,期間利用私家車違規載客營利,放任與不特定人員接觸,且出現感染症狀後隱瞞病情,危害公共安全。楊某某的行為已經造成多人被感染、多人被隔離觀察的嚴重後果。警方通報稱已對其立案偵查。


普法戰“疫”|放任病毒傳播造成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2:河北滄州南皮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陳某洲在診療期間,其親屬故意隱瞞陳某洲等人2020年1月12日從武漢返回南皮縣的真實情況,謊稱兩個月前就已返回,致使疫情擴散,已造成嚴重後果。警方通報稱已對其立案偵查。


普法戰“疫”|放任病毒傳播造成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要點:

1.對刻意隱瞞相關信息、放任病毒傳播並造成嚴重影響者,刑法有何種處罰?

2.刑罰作為社會治理的最後手段,在疫情防控中應當遵循何種法律上的邊界?


普法戰“疫”|放任病毒傳播造成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普法戰“疫”|放任病毒傳播造成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蔡 元 培

中國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普法戰“疫”|放任病毒傳播造成影響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專家意見:

1. 對刻意隱瞞相關信息、放任病毒傳播並造成嚴重影響者,刑法有何種處罰?

答:刑法所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只要存在具體危險即可,不需要有實害結果的發生。但是這種危險必須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危險,危險的程度應當和放火、決水、爆炸等同。已經確診的病人,如果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的,可以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立案偵查。對於疑似病人,如果拒絕隔離、進入公眾場所,並在事實上造成了病毒傳播的,也可以認為存在同等危險,公安機關有權進行追訴。

2. 刑罰作為社會治理的最後手段,在疫情防控中應當遵循何種法律上的邊界?

答:為了防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異化為口袋罪,司法機關在追訴時必須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防止本罪在實踐中被濫用。對於病人親屬的故意隱瞞行為,不應以本罪處罰,如果確實造成了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行追訴。確診和疑似患者如果進行了嚴格的防護,小心翼翼避開人群,對具體危險的發生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不應認定犯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也必須是實害犯,僅有危險是不受刑法處罰的。刑罰作為社會治理的最後手段,在疫情防控中同樣需要遵循法律的邊界。謹慎不代表法律人的“迂腐”,有時正是體現法律人的堅守和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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