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第九期:疫情期間公民捐款捐物應知那些法律規定?

第九期:疫情期間公民捐款捐物應知那些法律規定?

1.捐贈人必須通過慈善組織向受益人捐贈嗎?

答:不是必須。捐贈人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2.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捐贈人什麼時候,在哪裡能查詢到募得款物的具體情況?

答:捐贈人可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的信息平臺(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查詢相關信息。同時,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

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域名為http://cishan.chinanpo.gov.cn,也可通過民政部官網(www.mca.gov.cn)、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中的“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欄目登錄,手機用戶還可關注“中國社會組織動態”微信公眾平臺,點擊“慈善中國”欄目登錄。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七十三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2)《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

第八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況;

(二)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於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

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項所規定的信息

3.對於公開募捐項目,公益慈善組織可以變更資金用途嗎?

答:可以變更,但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依據】

(1)《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加強對募得捐贈財產的管理,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2)向醫院捐贈物資,有哪些限制性的規定?

答:《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對於醫院接受捐贈,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主要包括:(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二)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的捐贈;(三)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的捐贈;(四)與本單位採購物品(服務)掛鉤的捐贈;(五)附有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的捐贈;(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等標準和要求的物資(七)附帶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八)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十)承擔政府監督執法任務機構,不得接受與監督執法工作有利害關係的捐贈。

4.慈善組織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構成犯罪的,資慈善組織的直接責任人員,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節嚴重,有可能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第二條第七款第三項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容來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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