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案例分析」高速公路強行拖走事故車輛並謀取非法利益的定罪分析

案情:某犯罪集團於2018年期間,通過在高速公路巡邏的方法,遇到故障車輛便以高速公路不得停車為由,不顧被害人反對強行用拖車將事故車輛拖至犯罪集團的修理廠,而後向被害人索取高額拖車費(1000元-5000元不等),如被害人不給錢則不交車,被害人均迫於趕時間等原因支付了拖車費。該犯罪集團共作案60餘起,其中30餘起均有被害人報警記錄,民警出警後告知雙方協商解決。

該犯罪集團於2018年歸案,2019年,檢查機關以強迫交易罪提起公訴,後變更起訴罪名為搶劫罪。

本案的焦點是行為人構成搶劫罪還是強迫交易罪?或者無罪?

1、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行為。其中: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般指無對價或者對價懸殊的取得財物;

當場性,是指在行為現場直接使用暴力或脅迫的方法。對於連續行為,當場性也可以擴展到行為結束,比如使用暴力將被害人從住所處押解到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強迫被害人取出現金並交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具有當場性。

暴力,是指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暴力,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行為;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被害人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的行為

其他方法,程度應當與暴力和脅迫相適應,如將被害人灌醉後拿走財物的行為,。

2、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事實下列行為:(1)強買強賣商品的;(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3、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6月8日)第九條第2項規定: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主要有如下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於造成輕傷的範圍內。

 (3)威脅的程度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4)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面威脅,一般是以語言或動作為表現形式;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面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人威脅,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5)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6)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4、強迫交易罪與民事上“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強迫交易罪與民事上的脅迫相比一般有如下區別:(1)強迫交易罪非法獲利數額較大;(2)強迫交易罪一般為實施多次強迫交易;(3)強迫交易罪的社會影響惡劣;(4)強迫交易罪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

5、正當防衛和印象理論

(1)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法條規定,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另一個顯著區別,即在於被害人能否實施特殊的正當防衛:對於搶劫罪,被害人可以將正在實施搶劫的行為人打死而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對於強迫交易罪,則不能實施特殊正當防衛。

(2)印象理論

印象理論可簡單歸納為:一個具有一般知識水平的人普通人,站在事發現場全程觀看,這個普通人對事件的認識。支持該理論的基礎是《刑法》是由人民制定,《刑法》必須使具有一般知識水平的百姓所理解。

結合本案,如果認為被告人將車鉤掛在被害人車輛上是著手,取得被害人財物是犯罪既遂,則:如本案是搶劫罪,被害人可以在案件過程中隨時將被告人打死而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如果本案是強迫交易罪,被害人則不能將被告人打死,否則是防衛過當。本案中,任何一個具有一般知識水平的人可能都會認為被害人不能打死被告人。

6、違法性認識錯誤也可以作為定罪方面的考慮事由

違法性認識錯誤在一般的刑事辯護中作為量刑方面的事由。違法性認識錯誤包括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和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對於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不能免除罪責,只能在量刑方面予以考慮。但是對於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則應當免除罪責,即:根據三階層理論,行為人雖然滿足了犯罪構成,也滿足了違法性,但是因基於對公權力的信任造成犯罪的,應當免除刑事處罰(責任阻卻事由),這也是對國家公信力的維護。

本案中,有30餘起案件均有民警出警記錄,民警均明確告知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無其他事項,因被告人系基於對公權力的信任陷入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故應當免除罪責。

綜上,被告沒有當場使用暴力,也沒有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同時根據印象理論,被害人不能實施特殊正當防衛,因此本案不宜定搶劫罪。本案中民警在多起案件中告知雙方協商處理,因此被告系因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而犯罪,應當免除刑事處罰。


「案例分析」高速公路強行拖走事故車輛並謀取非法利益的定罪分析


鄒凱律師簡介


鄒凱,專職律師,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共黨員。畢業於空軍航空大學特種專業系,先後任空軍某部隊和某國有商業銀行管理職務,現任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財稅部牽頭人。

鄒凱律師具備紮實的法學知識和財稅知識,能夠以敏銳的洞察力和縝密的剖析能力,處理各類紛繁複雜的訴訟和非訴案件。

鄒凱律師承辦案件,始終堅持“調查問題,就是解決問題”的執業理念,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能夠深入案件的每一個具體細節,充分運用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量身定製的法律服務,深受當事人以及法院、稅務等公職機關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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