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榮縣法院“無接觸”庭審 審理自貢首例涉疫銷售偽劣口罩案

榮縣法院“無接觸”庭審 審理自貢首例涉疫銷售偽劣口罩案

四川新聞網自貢2月25日訊(萬方 李世洪 崔青)2月25日,榮縣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審理了一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銷售偽劣口罩案,當庭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該案系新冠肺炎疫情以來,榮縣法院審理的自貢首例涉疫銷售偽劣口罩案,案件從移送立案到宣判用時僅2天。

荣县法院“无接触”庭审 审理自贡首例涉疫销售伪劣口罩案

被告人周某某系醫藥公司銷售人員。1月25日,周某某通過微信向他人以0.9元每隻的價格購買了5萬隻假冒河南某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口罩,並通過被告人羅某某(醫藥公司業務員)和他人介紹,將該批口罩以每隻1.8元或2元的價格銷售給榮縣、自貢高新區、資陽市安嶽縣等地的藥房,銷售金額達96000元,非法利獲42000餘元。其中通過被告人羅某某介紹並銷售的金額達60000元。經四川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驗,該批涉案口罩不符合其標註“豫械注準20192140044”的技術要求,系不合格產品。案發後,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贓款36500元。

庭審中,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榮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羅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銷售以假充真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二被告人在疫情期間,銷售用於防護的偽劣產品,可酌情從重處罰。二被告人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案發後,被告人周某某退繳違法所得365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提示,2月10日,“兩高兩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依法嚴懲各類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類犯罪行為;對利用疫情獲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榮縣法院將嚴格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處。同時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疫情防控期間,應遵守防疫規定,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提高警惕,通過合法渠道購買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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