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隔離期工資、解約、因疫加班...這些勞動關係“疫”問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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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些東西值得分享

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

讓很多人都措手不及

同時也讓許多企業倍感壓力

很多小企業承受不住壓力

因此可能會步入“寒冬”等等

隔离期工资、解约、因疫加班...这些劳动关系“疫”问到底!

還有些企業會因疫情原因無法開工

而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合同等等

那麼在疫情防控期間

作為企業如何處理好各種勞動關係?

為大家答疑解惑

01

針對疫情影響,如何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確保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利益最大化?

要加強溝通協商,同舟共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強溝通、協商,積極應對疫情對企業、職工之間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產生的不利影響:一、開展遠程辦工。企業應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二、調整休息休假。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休假。也可以協商進行調休,在正常復工後的雙休日等休息日補足因疫情影響不能復工或不能及時返工期間的工作時間。

三、調整工資發放。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資金流出現困難的,雙方可以協商在確保員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延後或分期支付工資、暫時降低工資標準。四、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雙方可以就勞動關係的解除、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等問題進行協商解決。

02

春節假期以及因疫情延長的春節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2020年春節假期自1月24日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在此期間,對於正常休假的職工,用人單位仍應正常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在原定春節假期因工作需要安排職工上班的,屬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即使安排補休,也應按規定(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0%)。

03

休完春節假期延長假之後,受疫情影響而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因受疫情影響,休完春節假期延長假之後,仍有大量企業延遲復工。在此期間,可以先協商衝抵員工各類正常休假(如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對用完各類休假後仍不能復工、返崗上班,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一般為1個月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04

復工後,因疫情被依法隔離仍不能上班的職工,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05

企業按規定復工,但職工未能按時返崗,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按規定復工的企業,應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及時通知並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同時保留相關證據)。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要全面瞭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情況,因受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影響(如治療、被依法隔離、政府交通管制等)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支付賠償金)。

06

疫情防控期間,疫情防控單位(如醫院、相關政府部門、防疫物資生產運輸企業等)安排職工加班、超時加班,職工能否以違法勞動法為由予以拒絕?

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確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安排職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時仍應考慮職工的身體健康並採取保護措施,也應根據加班的具體情況支付加班工資。

隔离期工资、解约、因疫加班...这些劳动关系“疫”问到底!
隔离期工资、解约、因疫加班...这些劳动关系“疫”问到底!

審核:張璐

● 抗疫,贛州法院就是這麼“執”著

● 復工防疫“法寶”,請企業及員工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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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等疫情退了就買房?是我會先補上這一課

隔离期工资、解约、因疫加班...这些劳动关系“疫”问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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