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中國金融》|有效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新規


《中國金融》|有效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新規

作者|謝曉雪「中國建設銀行信貸管理部」

文章|《中國金融》2020年第4期


2019年全球銀行業開始實施巴塞爾委員會《計量和控制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相關規定,旨在防範系統性風險,強化信用風險集中度管理。同年1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佈了《中國大額風險暴露監管一致性評估報告》,給予我國“符合國際監管標準”(最高級別)的評價,這是國際社會對我國大額風險暴露監管的充分認可。在此背景下,如何將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體現的穿透管理、迴歸本源、專注主業的信用風險監管新要求有效落實到銀行經營管理之中,是我國商業銀行亟待完成的任務,也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舉措。


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定


  • 國際監管規定的演進


縱觀國際金融危機案例,重要教訓就是銀行沒有持續地計量和控制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風險敞口。因此,早在1991年巴塞爾委員會就發佈了《計量與控制大額信用風險暴露》(Measuring and Controlling Large Credit Exposures),總結了當時銀行管理大額風險暴露的最佳做法。該監管文件明確了大額風險暴露、單一客戶和一組關聯客戶的定義,設定了風險暴露限額和監管報告的門檻值。如大額風險暴露是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辦理表內外業務形成的風險敞口;風險暴露上限為銀行集團資本的25%,超過資本10%的風險暴露須報告監管機構;銀行應建立系統的信用風險集中度管理體系,包括行業限額、區域限額等。


隨後,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第一版),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提出25條原則。其中,第9條要求銀行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用以控制銀行對於單一客戶和集團客戶的敞口。在總結亞洲金融危機教訓以及不斷論證修改的基礎上,2012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發佈《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第三版),提出有效監管體系應當遵循29條原則。其中,原則19提出了集中度風險和大額風險暴露限額的監管要求。如銀行應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及時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和控制或緩釋集中度風險等。該文件明確了必要標準,包括監管機構應規定風險暴露範圍、信息系統建設水平、風險集中度門檻標準、風險報告及壓力測試要求;附加標準包括大額風險暴露定義、風險暴露上限。


上述監管文件建立了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框架,但並未明確大額風險暴露的計量細則以及關聯客戶界定依據,使得各國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定的實施範圍、風險限額設定、風險暴露計量方法、風險緩釋的處理方法均不相同。因此,在總結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及各國大額風險暴露監管實踐的基礎上,2014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計量和控制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Measuring and Controlling Large Exposure,以下簡稱《監管框架》)。該框架明確了大額風險暴露審慎管理框架、風險暴露計量規則、部分特殊的風險暴露處理方法、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及實施時間和過渡期安排6部分內容。


與1991年和2012年監管文件相比,《監管框架》系統性地闡述了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反映了信用風險集中度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的最新監管要求,包括集團客戶、經濟依存客戶的判定標準,銀行賬簿表內外資產、交易賬簿相關資產、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暴露計量,風險緩釋、主權客戶風險暴露、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等的處理方式。《監管框架》規定所有的國際活躍銀行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相關要求。


  • 各國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定


為落實大額風險暴露最新監管要求,近兩年各國監管機構紛紛出臺了本國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定。如我國銀保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1號)、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發佈了“修訂的審慎監管標準和報告標準(the Revised Prudential Standard APS 221 and the Reporting Standard ARS 221)”、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辦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OSFI)發佈了“更新後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指引(D-SIB Guideline B-2)”等。


筆者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公佈的部分國家大額風險暴露監管一致性評估報告,將中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監管規定和巴塞爾委員會《監管框架》進行比較分析(見表1)。


《中國金融》|有效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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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內經濟進入新舊動能轉換、結構優化調整的新時期,商業銀行授信“壘大戶”的傳統做法已無法適應新時期業務發展需要。同時,部分理財產品過度“創新”帶來風險積聚,影子銀行繞道違規融資,給金融業發展帶來系統性風險隱患。在此背景下,我國銀保監會出臺《管理辦法》不僅是落實國際監管要求,也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加強對實體經濟金融支持的重要舉措。一是在巴塞爾委員會《監管框架》的基本框架下,設置了更嚴格的大額風險暴露定義、限額標準、風險緩釋認定標準、穿透管理要求等,促使銀行提升信用風險集中度管理水平。二是提高了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的監管標準,引導銀行專注主業,弱化銀行對同業業務的依賴。三是根據客戶類型規定不同的大額風險暴露上限,促使銀行優化信貸資源配置。


國際活躍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實踐


雖然巴塞爾委員會《監管框架》在全球銀行業實施不久,但部分國際活躍銀行已在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方面積累了很多經驗。如法國興業銀行年報顯示,該銀行通過建立集中度管理矩陣等嚴格的信用風險集中度內部管理制度,已實施十餘年嚴格的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體系。法國興業銀行從公司治理、政策制度和管理工具層面開展國家、區域、行業、客戶、產品等多維度的風險限額管理。


一是董事會每年審批包括風險限額等在內的集團風險偏好(Risk Appetite Statement)。風險偏好內容包括客戶風險限額(大額風險暴露不超過集團實收資本10%),區域平衡模式(75%收入來自發達國家,25%收入來自發展中國家)等。二是設置大額風險暴露相關的組織架構。高級管理層設置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委員會,定期審議主要集團客戶風險暴露情況、風險收益策略及風險限額;業務條線設置集中度管理委員會,審議設置的集中度水平,每月重檢大額風險暴露變動情況、每季重檢集中度管理矩陣;信用組合團隊與風險管理部門及業務條線合作,致力於降低組合風險集中度。

三是設立多種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工具。如集中度管理矩陣包括集團客戶總體風險暴露、客戶信用等級、該客戶項下相關產品的期限、交易特徵及風險緩釋情況等;依託行業研究,設置具體的行業限額;運用信用衍生品緩釋對公信貸組合風險集中度,降低單戶、行業、區域集中度,實現主動風險管理。2018年底,該銀行購買4億歐元衍生品用於緩釋信用風險集中度。


截至2019年6月末,法國興業銀行對公司客戶的風險暴露佔總風險暴露的34%,主權客戶和零售客戶的風險暴露佔比均為24%,銀行類金融機構客戶的風險暴露佔比為8%。


再如,匯豐銀行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該銀行將大額、複雜的跨境集團客戶風險暴露限額納入風險偏好;對組合資產和交易對手設置風險限額和控制措施,採取較為精細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計量方法;使用壓力測試等工具,主動監測和管理風險限額、額度使用情況、期限結構、資產質量;採用信用違約互換CDS、貸款賣出等手段緩釋集中度風險。


對我國銀行業的啟示


大額風險暴露最新監管標準對於全球銀行業來說都是新課題。我國商業銀行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監管框架》和銀保監會《管理辦法》要求,將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開展相關管理工作。銀行有效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監管要求,不僅是監管合規的重要內容,更重要的是將監管要求中蘊含的信用風險監管理念、管理原則融入銀行內部管理,切實提高我國銀行業信用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是將“主動管理”有效融入銀行內部管理,提升銀行業務綜合佈局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強調集團層面以客戶為中心的全口徑信用風險集中度管理,通過建立客戶識別、風險暴露計算、監測預警、統計報告等管理流程,強化大額風險暴露事前主動管理。國際活躍銀行均採取大額風險暴露納入風險偏好、組織架構等前瞻性的主動管理措施。我國各家銀行應以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為契機,完善組織架構、內部限額管理體系、管理工具與信息系統,根據客戶在不同領域的風險暴露及管理難度,有的放矢地調整宏觀業務結構、客戶結構,將資源投向實體經濟,投向小微企業和普惠金融客戶,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二是將“穿透管理”有效融入銀行內部管理,遏制過度授信風險和交叉傳導風險。將超出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授信資源過度集中到某一或某類客戶會帶來過度授信風險,而所集中的授信資源之間同時產生風險交叉傳染問題。各家銀行要將投資資產管理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等穿透至底層資產,識別真實風險,杜絕繞道違規融資,引導銀行業務迴歸本源,有效地規範資管、同業業務發展。


三是將“大數據管理”有效融入銀行內部管理,以金融科技賦能銀行經營管理。識別經濟依存關係、計量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等最新監管標準對數據獲取與運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各國實施監管標準的難點痛點。銀行可以通過接入外部工商部門、徵信系統以及銀保監會客戶風險統計系統,不斷完善集團關係樹管理,提高識別客戶經濟依存關係的準確性。同時,銀行應加大內外部數據的挖掘與分析力度,對大額風險暴露情況提前介入、動態監控預警、及時處置,提高風險暴露識別、計算及統計的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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