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涉案財物,原則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凍結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涉案財物,原則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凍結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定於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佈會。日前,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今天我們請來了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先生,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先生,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先生,請他們向大家介紹《意見》的有關情況,並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我們在辦理涉企業的案件中,通過履行檢察職能,儘量不採取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涉案財物,原則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凍結。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太大社會危害性的經營者,一般依法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對於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在押企業經營者,要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要及時變更或建議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比如深圳的檢察機關從去年以來對涉及7家企業的12名企業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依法變更了強制措施,由羈押改為取保候審,使企業能夠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此外,對羈押當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經營者,我們要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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