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最高法:對處於審判階段企業經營者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最高法:對處於審判階段企業經營者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2月26日10時,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有關情況。

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表示,《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以相關的法律和基本政策為依據,重點圍繞如何完善法規政策,如何規範執法司法,如何調處化解矛盾糾紛,如何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等方面,提出了12項的工作舉措和具體要求。主要有三個特點:突出法治導向,注重措施的合法性;突出問題導向,注重措施的針對性;突出精準導向,注重措施的正當性。

針對復工復產期間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妨害疫情防控以及企業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表示,人民法院將根據刑法、司法解釋,以及2月10日兩高、兩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嚴懲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等黑惡勢力犯罪,包括依法嚴懲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依法嚴懲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犯罪,依法嚴懲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非法經營的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進行。

此外,張述元稱,人民法院將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準確的適用法律,依法審慎地審理有關案件,既要有力震懾違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又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正常經營。依法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等強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於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有關羈押性的強制措施。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審籤 | 魏禮園

實習生 | 張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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