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印發

◎吳啟華/文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近日印發《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操作指南(試行)》(下稱《操作指南》)。《操作指南》適用於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的確權登記。

《操作指南》由依據、適用範圍、工作組織和工作流程、首次登記、其它登記、登記資料管理等6個部分組成,並附6個附件,分別對自然資源登記簿、登記單元代碼編制規則、首次登記通告和公告樣式、自然資源地籍調查技術要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審核表和異議處理告知書等作出具體規範。

從登記管轄來看,《操作指南》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承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的機構(下稱登記機構),按照分級和屬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登記管轄。其中,自然資源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態功能重要的溼地和草原、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石油天然氣、貴重稀有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確權登記工作。具體登記工作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辦理。各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由中央委託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空間的確權登記工作。包括除自然資源部直接開展確權登記之外的各類自然保護地、水流、森林、溼地、草原、荒地、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具體登記工作由省級及省級以下登記機構負責辦理。跨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由共同的上一級登記機構或者指定登記機構辦理。市縣應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從工作組織來看,《操作指南》明確,自然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編制全國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方案,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及標準;統一開發建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信息系統;負責國家層面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負總責,組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總體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並指導監督省級及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訂本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實施方案,協調解決省級職責、機構、編制及資金等重大問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級層面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要求,組織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國家和省級層面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實施中的資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發佈、地籍調查、界線核實、權屬爭議調處等具體工作,協調解決本級職責、機構、編制及資金等問題。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市縣級層面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從工作流程來看,《操作指南》規定,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包括前期準備、編制工作底圖、預劃登記單元、發佈通告、內業調查、關聯信息、調查核實、實地補充調查、調查成果上圖、數據庫建設、審核、公告、登簿等步驟,並提出相應的規範化要求。此外,《操作指南》還對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數學基礎、計量單位、精度要求等進行了明確。

《操作指南》規定,登記機構將自然資源的權屬狀況、自然狀況等內容記載於自然資源登記簿,並關聯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護規定等信息,可以發放證書。自然資源登記簿應當採取電子介質,登記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將電子介質轉化出惟一的、確定的紙質介質應用。自然資源登記簿關聯的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用途、生態保護紅線、特殊保護規定等信息、不動產權利信息、礦業權信息(勘查許可、採礦許可信息)、取水許可信息、排汙許可信息發生變化的,登記機構依職權通過系統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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