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河北彬禮律師事務所才斌律師接到多起關於企業無法開工、合同無法履行,如何減少損失等方面的諮詢。就此,才斌律師對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進行了法律解讀。
才斌律師說,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面對大量無法正常履行的民商事合同,建議可以尋求法律所規定的“不可抗力”條款進行自救以減少損失。
《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均將不可抗力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歸為不可抗力一事,在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已對於“受疫情影響,合同義務不能正常履行”的問題進行解答: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此次疫情完全適用“不可抗力”條款。
才斌律師就目前常見的幾種情況進行了解釋。
比如,由於疫情期間被管制限制出行的,乘客有權要求航空公司全額退票。比如,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隔離、治療或被採取其他措施致使不能繼續租住房屋的,才斌律師認為可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解除租賃合同,根據具體情況,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當然,此種情形是需要租戶及時通知出租人,解除通知到達出租人處合同解除,同時需要租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存在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治療及其他相關情形)。
比如,對參加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不能正常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視為違約,不作逾期處理、不計罰息。因疫情被隔離人員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不能正常還款的,不視為違約,不作逾期處理、不計罰息。
以上幾種常見情況,只針對“特殊人群”才能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不能一味擴大該條款的適用範圍。換言之,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與當前疫情管控措施無關,就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免責。就拿退機票一事舉例,如果乘客未因疫情被限制出行,僅僅由於主觀原因意欲取消行程的,那麼其就不能適用“不可抗力”條款要求航空公司全額退票。
總的來說,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只是在不可抗力影響所及的範圍內免除責任,不能忽視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大家應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採取一切合理補救措施,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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