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只有一張46萬的借條,打官司能勝訴嗎?沒有轉款憑據,沒有證人也沒有任何證據?

用戶6684336270657


光憑你說的這個勝敗各佔百分之五十[呲牙]這麼大筆錢你啥其它佐證沒有?請問那你這錢是剛在家印出來的就拿給債主了啊?



小鎮阿巖


律師你好 我和我老婆離婚了 然後離婚協議書上寫男方婚前貸款40萬由女方還,最晚時間是2021年12月。但是現在有家已經到期了。我現在可以向女方要錢不啊我想問哈 錢是借給她老媽的 但我們離婚寫男方離婚前貸款40萬由女方還 我是向她老媽要我借給她的錢 還是要我離婚協議書上的錢啊 還有請問我離婚協議書上寫的女方 女方是不是可以指他們全家啊 而不是單獨指我前妻 謝謝


用戶4140488191751


只有一張46萬的借條,打官司能勝訴嗎?沒有轉款憑據,沒有證人也沒有任何證據?

這種事情,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可以起訴立案,但是要想勝訴,比較困難。

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小額的款項(例如幾千或三兩萬),一般來講借條就是比較好的證據。但是對於大額借貸(例如本案46萬元),支付46萬元現金的可能性不大,通過銀行打款居多,一般情況下,開庭的時候,原告出示借條後,法官會要求原告出示款項支付到位的證據(例如銀行打款憑條等),以證明這筆款實際支付到位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因此,如果原告方沒有其他證據,這個案子要勝訴比較困難。

當然了,如果原告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款項確實支付到位了,再加上借條,一般可以證明這筆借貸業務是實際發生的。例如原告方有證據證明自己手裡有大額現金,對方在原告借款的時間,財產數額髮生了大額變化(與原告方借款相近),被告又沒有合理證據證明這筆款項的合理來源,這種情況下原告有勝訴的希望。

有的時候,原告憑一紙借條要求被告償還46萬,被告不否認,原告能否勝訴?

這種情況下,法官仍應當查明事實,防止虛假訴訟的產生。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您好,是可以起訴的。

出借人只能提供借條時,法院能否僅憑藉條認定借貸關係存在呢?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又會怎樣要求原被告雙方提供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呢?

一、被告只抗辯已經償還借款,不否認借款事實的,由被告就已經還款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本款規定,原告僅憑藉條(或收據、欠條,下同)起訴,如被告對借款事實及借款金額不否認,只辯稱已經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此時法院將要求被告就其抗辯承擔舉證責任,即被告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了部分或全部借款。如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則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如被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部分或全部款項,原告對此予以否認的,此時仍應由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且被告並未償還所借款項。

二、被告否認借款事實並能就借條的形成作出合理說明的,法院應綜合全案事實判斷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不應僅因原告只有借條而直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原告僅持有借條起訴,被告否認借款事實存在的,應當對為何出具借條作出合理說明。何謂“合理說明”,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統一的認定標準,應當理解為能夠為大多數人認為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解釋和說明。如被告雖否認借款事實,但不能就為何出具借條作出足以令人信服的合理說明,則該種否認並不能推翻借條的證明效力。

當被告能作出合理說明時,法院不能僅因為原告只有借條而認定借款事實不存在,進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以下事實以判斷借款事實是否存在:

1.借款金額的大小。如雙方借款金額較小,實際生活中確實大量存在此種借貸現象的,則本案借款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法院將從嚴認定證據。

2.款項交付的具體方式。考慮出借人是交付現金還是其他交付方式,直接交付給借款人本人還是由他人轉交,在何時何地交付等。

3.雙方借貸發生的具體原因。借貸行為不會無緣無故發生,故綜合考察雙方借貸發生的具體原因也是判斷借款事實是否存在的重要方法,如借款人是否確有借款的實際需求,所借款項將用於何種用途等。

4.借貸雙方財產的變動情況。考察借貸發生後雙方財產的具體變動情況,如出借人賬戶是否有相應款項支出,借款人賬戶是否有相應進賬,兩者在時間和數額上是否吻合等。

5.借貸發生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考察當地民間借貸的通常交易方式,當事人之間是否經常發生借貸行為,其交易方式如何,本次交易方式與此前方式是否相同或發生較大變化等。

6.是否有在場見證人見證。證人證言亦是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故合法有效的證人證言也可作為認定借款事實是否存在的證據。出借人提供款項時如有在場人見證,起訴時也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款項交付時的具體情況,供法院綜合考察判斷。

以上情形並非相互孤立的因素,應相互結合綜合考察。總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作為原告的出借人應儘可能全面收集證據,切忌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而忽視其他證據的收集,同時,為了收集資金流向的有效證據,應儘量避免交付現金。


歡樂趣生活


法院真實經歷,20萬借條有簽字按手印,有借款人身份證複印件,沒有轉賬記錄,沒有人願意作證人,(當時借錢有2人在場,都是朋友,不管怎麼說,但沒有一個人願意到法庭作證)起訴至法院,借款人拒不到庭,也不承認該筆借款,法官讓我撤訴處理,說證據不足,沒有辦法判你勝訴。


長江tzj


僅從你的描述上來看,是無法判斷是否能勝訴的。

當事人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問題,但是你要進行訴訟,去評估能否勝訴,往往應該從中立的角度換位思考。


從中立的角度來評價,46萬在民間借貸中算是比較大額的借款了。從借款的原因來看,到底是何種原因產生的借貸,是因純粹的民間借貸產生還是因其他法律關係轉化的而成的借貸關係?如果僅是民間借貸關係,借條的形成,是多次借款後按總金額出具的借條,還是一次借款後出具的借條?如果是多次出借,每一次出借都沒有證人也沒有任何依據及痕跡是否合理?如果是一次出借的,不通過銀行轉賬全部現金支付是有合理解釋,是否符合邏輯?這些都是你首先需要給出合理解釋的問題。


從正常的邏輯來說,普通人能不通過轉賬,不通過現金支取而直接拿出46萬現金的可能性真的不大,你這個除了借條,沒有任何依據,從邏輯上來說,是很難說通的。那麼你這張借條的真實性,合法性就很有問題了,是否因賭債,欺詐,威脅或者其他非法原因而形成,甚至有可能是原被告為了損害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虛假借貸。我不想惡意的去推測,但是這些都是有可能成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也是法官需要審查的案件事實。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套路貸的泛濫,現在法院對民間借貸的審查都比較嚴格,有些法院超過一定數額的民間借貸糾紛都會要求提供轉賬憑證,甚至有的法院再起訴立案階段就要填寫保證書。就是為了遏制套路貸及虛假訴訟等。

所以,如果你想勝訴還是需要更加多的去收集證據。讓訴訟多一分勝算。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你只有一張借條,而沒有其他證據的話,要想打贏官司還是有一定的困難的。

因為如果只有一張借條並不能完全證明你和債務人之間一定存在真實的債務關係。

因為至少在有借條之外,還要有轉賬記錄,能夠證明你們確實已經支付款項才可以。即使沒有轉賬記錄,也應該有相應的聊天記錄或者電話錄音的等其他證據來證明你們之間確實存在真實的債務關係。

如果這些證據都沒有,只有孤零零的一個借條,它就會成為孤證,在一般的借貸糾紛官司當中是很難勝訴的,因為這樣不排除會有人故意出示假借條來製造虛假訴訟。

所以建議這樣的當事人還是要儘量的去收集相關證據。只有證據越充分,勝訴的可能性才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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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誰會只打借條不拿錢啊,有那麼傻的嗎?那麼你說你沒借,為什麼在借條上簽字啊!你說你還了,那麼你來舉證,你是怎麼還的。你轉款了嗎?我就不明白,白紙黑字鐵證如山的借條怎麼還要舉證了呢!一般的都是打完借條,就直接把現金拿走,法律上也沒要求去銀行轉款啊!轉款的也不都是借啊?


GG麗傑


借款數額巨大,僅有借條而沒有轉賬憑據,官司能否勝訴,這個確實不好說?

因為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若嚴格的從法律證明標準來說,借條僅能證明雙方存有借貸的意願。作為出借人,還應當提供履行合同的證據,即支付款項的證據。

當然,很多沒有轉賬憑據的債權人基本都是以現金交付為由。現金交付對於金額較小的借貸,一般還是容易認定。但因為這個借款數額巨大,若僅僅以現金交付為由而不提供其他證據,確實與一般的交易習慣不相符。

特別是現在屬於虛假訴訟多發時期,法院對於借貸事實方面的審查更是慎重!所以,作為法院會結合出借人的經濟能力、金額大小、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當事人之間的親疏關係等因素,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合加以判斷。


葉律師


可以贏的。我剛在2019年10月27號打完官司,拿到判決書。就是隻有借條和欠條而已,沒有轉賬記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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