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納入破產的財產範圍有異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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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中存在幾個主要角色:債權人、債務人、管理人和法院。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履行的職責就包括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通常情況下,管理人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破產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審計。清算審計是指企業由於各種原因終止,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及清算截止日淨資產分配情況進行的審計,以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全部清算活動,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公允的審計意見。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審議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也就是說,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納入破產的財產範圍有異議,可以向債權人委員會提出異議,由債權人委員會與管理人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溝通。如果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草言草語


根據《破產法》第58條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此類似,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解釋若干問題(二)》中亦賦予了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提出異議的權利。

在公司清算中,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確認。但是,異議債權的訴訟程序不是必經程序。基於效率考慮,如果債權人與清算組通過進一步核定,對異議債權能夠確定的,則不必當然通過訴訟解決。


何氏小微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此條未規定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應給予債務人書面的答覆,債務人不服法院決定的救濟途徑。


小稅官談稅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法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重整和解清算屬於破產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二、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可以看出,問題的處理,完全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得到解決。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人對清算組在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中對破產財產的估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陳景軍律師


可向管理人提出異議;或對本人享有抵押優先權的物(如不動產)主張優先受償權。


梅向春開


請求法院封存一切關於債務人的資產,避免債務人秘密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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