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同心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复工复产企业用工,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尽最大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特制定本办法。

1、对全县劳务经纪人组织同心籍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采取“面对面、点对点、门对门、一站式”运输服务。赴县外务工人员以实名制车票为依据,对外出单程车票给予全额补助;县内务工人员由专车免费送达。

2、对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就业的给予奖励:组织30-50人(不含50人)的奖励2万元,组织50-100人(不含100人)的奖励5万元,组织100-300人(不含300人)的奖励10万元,组织300-500人(不含500人)的奖励15万元,组织500人以上的奖励20万元。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开始务工后,先行兑付一半奖励资金;待转移就业人员稳定务工3个月,且工资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后,兑付剩余奖励资金。

3、在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时,优先鼓励引导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及边缘户外出务工,转移就业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及边缘户占比不得低于30%。

4、全县劳务经纪人在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前,须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联系人:黑金山,联系电话:18695330777)。

5、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转移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在输出人员较多的地区设立劳务工作站;严格审核把关劳务经纪人提供的转移就业人员实名信息、车票、银行工资流水等资料,按第1条、第2条规定兑付奖励资金。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转移就业人员运输车辆。

6、本办法适用于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劳务经纪人及同心籍转移就业劳动力。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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