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廢舊物資行業稅務風險爆發點及應對策略(四)

廢舊物資行業稅務風險爆發點及應對策略(四)


編者按:在涉稅法律風險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責任最為嚴重,《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高處以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囿於廢舊物資行業的經營特點及相關稅收政策的缺陷,廢舊物資行業普遍存在著虛開違法行為。近幾年來,四部門聯合開展打虛打騙專項行動,查處了一大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因此,防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律風險和積極應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企爭議已經成為影響廢舊物資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問題。本期華稅從受票方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效應對的角度,與讀者共同探討。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廢舊物資回收或生產企業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也會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即受票方系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判定標準

廢舊物資行業稅務風險爆發點及應對策略(四)

以上規範性文件規定了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法律後果等。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在購貨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情況下,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結合國稅函[2007]1240號的要求,則受票方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法律後果是補繳稅款,而不需繳納滯納金、罰款。這對於許多企業而言,不僅減少了經濟損失,更使得企業避免因受到行政處罰而影響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因此,在開票方已經被認定為虛開的情況下,受票方爭取定性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失為一種較為良好的結果。

二、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後果

(一)增值稅:補繳稅款、不需繳納滯納金、罰款

根據前述規定,受票方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儘管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據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准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但在實踐中,由於虛開方往往已經走逃、失聯或者被公安機關控制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受票方難以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就不能實現抵扣稅額。

(二)企業所得稅:已有司法判例支持稅前扣除

受票方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購貨成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由此導致各地在稅收徵管實踐中各有各的做法。部分地區稅務機關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此文件已失效)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的規定,以及《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認定購貨方購買商品必須取得發票,合法有效的發票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虛開的專票是不合法的憑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購貨方不得稅前扣除。也有部分地區按照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精神,認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購入商品實際支付的不含稅價款,在結轉成本時,可以稅前扣除。

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國稅發[2000]187號和國稅函[2007]1240號對購貨方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處理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但對相應的成本能否稅前扣除沒有規定,在稅務行政複議及司法實踐中亦存在著不同的處理結果。

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明確指出了稅前扣除憑證並非僅指發票。因此,若購貨方能夠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支出的真實性及合理性,稅務機關不能僅憑其善意取得的發票為虛開而否定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性。目前已有部分司法案例支持受票方善意取得發票的,可以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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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可通過其他資料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於開票方走逃、失聯等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的,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據此,對於實踐中開票方被司法機關查處無法為受票方補開、換開發票的情形,受票方可根據上述規定,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對其真實發生的合理支出進行稅前扣除。

小結

對於廢舊物資企業經營中可能遇到的虛開發票行為,華稅認為企業應當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全面瞭解我國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法律規定。

其次,定期進行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律風險的識別與防控。在前期做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法律風險管理與預防。

第三,對於可能被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該進行專業、及時的爭議應對。

第四,作為受票方為了避免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承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就要考慮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並儘量收集具備四個條件的證據,比如合同、發票、供貨單以及發票開具和獲取的過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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