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农垦分院发布《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部署,紧密当前检察工作实际,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此意见。着眼于特殊时期工作特点,既重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更注重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发挥民营经济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积极作用,农垦分院结合农垦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发布了《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为《意见》具体内容。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农垦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垦区经济稳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积极、稳妥、有效地支持配合当地党委的各项稳定经济发展举措提供检察力量。
★严厉打击防控期间涉企犯罪。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防控疫情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快捕快诉,从重处罚。
★及时规范受理办理民营企业信访案件。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诉求表达渠道,严格执行程序性回复和实体性答复的要求,依法规范和办理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开辟农垦检察涉企绿色通道,提供网上预约电子阅卷宗、异地阅卷宗等便利措施,确保民营企业诉求及时受理,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讼性质和法律程序审查办理,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落实案件过问书面留痕、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生产重点防疫物资的企业及民营企业涉罪人员,注重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应一律从宽,切实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疫情防控的影响。

★建立涉企案件公检法联动制度。对于公安机关查办的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应提前派员、主动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促进侦察工作合法有序开展。有重大涉企案件,联合公安、法院通过召开案件协调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讨论,避免民营企业被立案、侦察等情形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妥善化解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劳资争议纠纷。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于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资争议等,发挥农垦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协调人民调解、律师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或者工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时、达成协议等方式解决,充分利用检察和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用好用准检察建议。对办案中发现的疫情防控相关民营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对企业运转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帮助企业做好与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及时提供检察支持。
★加强对下指导与经验总结。基层院办理涉及到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由分院对口部门专人指导,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好典型案例的总结,及时通过分院“一网两微一端”等平台推广经验。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审慎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信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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