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如果A有自殺傾向,卻無法自我實現,於是找來B幫助並完成,若A先前已留下有效解釋,法律上如何定義B?

趙慶樹


這涉及到了被害人承諾的問題,要想定義B的行為,必須先了解被害人承諾的含義。

被害人承諾

它的基本定義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對其加害,則他人的加害行為不構成犯罪。通常而言,被害人承諾要注意以下幾點:

1.被害人的承諾要求被害人對承諾的法益有處分的權限。舉個例子,甲對乙說:”那個青花瓷瓶不是我的,但我同意你把他砸碎。”乙砸碎該瓶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2.對於身體權益的承諾僅限於輕傷以內的承諾,重傷以及死亡的承諾無效。比如甲承諾讓乙殺了自己,乙果真殺了甲,乙便構成故意殺人罪。

3.被害人承諾在我國並不是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因為其難以把握,只是在實踐中具體應用而已。

這就回答了題主所提出的問題,如果A想自殺並告訴了B,B幫助A完成自殺的話,B是要構成犯罪的。

以上所述也是目前我國安樂死的困境之一,當前我國在司法實踐當中並不認為安樂死無罪。而且並不能排除有時會發生有人利用安樂死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安樂死的情節和罪過必須具體判斷。可以根據安樂死事件的具體情節,根據當時死者的狀況、加害者的具體行為,對加害者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以案說法:我國第一例安樂死案件審判過程

我國第一例安樂死的案件發生1987年6月的陝西省漢中市,病人夏某患“肝硬變腹水、肝性腦病”等絕症,痛苦不堪,因此其子王某反覆哀求醫生蒲某安樂死,從而蒲某為夏某實施了安樂死行為。

對此,法院於1991年4月6日判決行為人醫生蒲某無罪(但是,判決書中明確表明“蒲連生、王明成兩被告的行為屬於剝奪公民生命的故意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法宣告兩被告無罪”)

自此之後還發生過幾起類似的安樂死案件,不過對被告人最終判處的刑罰都沒超過三年。

結論

安樂死仍是有罪的,但是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希望對你有幫助,歡迎評論加關注!!


廌法驛站


無論A事前留下什麼“有效”“遺囑”,都不能阻卻B的故意殺人罪嫌疑。

這是我國刑法的明文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幫助他人自殺,比如有一個親人得了重病而奄奄一息,希望你能幫助他早日解脫痛苦而為他買來劇毒農藥。你明知道他服了農藥會中毒身亡,但為了能讓他早日解脫疾病纏身的痛苦而買來劇毒農藥讓他喝下去,看著他死亡。

在這一過程中,你主觀上沒有故意毒殺他人的“惡意”,只是善良地受他人委託,幫助他人實現和完成了自殺的願望,但他人的死是你親手造成的,你雖然不是“惡意”,但是,你明知道他喝了農藥會中毒而死,你為了追求他死亡的後果(儘管是他央求你幫助他),仍然實施了這一故意殺人的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善意殺人的行為也是殺人,同樣會被追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只是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刑罰,從輕判處。這種情形,不會判處死刑,也不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

雖然是從輕判處,但畢竟是故意犯罪而判刑,如果罪犯原來是公職人員,那麼判刑後就不再享有公職待遇了。刑滿釋放出來後,就是一個無業遊民了,檔案裡還記載有服刑記錄,終身陪伴。

所以,如果是正要幫助他人實現自殺的,趕緊停步。

國外,有的國家實行了安樂死法律制度。這種情形下,幫助他人自殺不認為是犯罪。我國也正在探索這種法律倫理。在目前還沒有實施安樂死法律制度的中國,對於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法律仍然認為是犯罪,是故意殺人,依法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木棉說事


我是偷聽制筆的強哥。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

關於A有自殺傾向,卻無法自我實現,於是找來B幫助並完成,若A先前已留下有效解釋,法律上如何定義B?

我的回答是:B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是指 故意 非法 剝奪他人生命 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

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從問題分析上說

B是明知道他的行為後果會造成A的生命死亡而去實施行為。在罪行構成的條款上,構成1、故意、2、非法、3、剝奪他人生命。均成立。而不管他是經過別人的請求還是什麼,都應該立案追究,A的請求幫助,只能作為案件情節輕重來做為判刑的衡量。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帶給你幫助。


偷聽制筆


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刑罰。委託別人結束自己的生命也不行,這種承諾不被法律承認。儘管有時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尷尬境地,但是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列外。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本意。因此,B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又因B的行為畢竟與一般的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有所不同,法官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刑事言者

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刑法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被害人承諾。本著再學習的態度,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本人先簡單介紹下被害人承諾的概念、在國外刑法中的運用及在我國刑法的適用情況,再回答你的問題。

圖一:一個婦女申請安樂死

被害人承諾的概念

被害人承諾又稱“被害人的同意”,源自於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符合被害人意志的,不構成不法”( 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的法律格言,後來被人提煉為“得承諾的行為不違法”(Volenti non fit injuria),意指行為人在獲得權益人的承諾後,實施的對權益人的危害行為,不是犯罪。我國著名法學家馬克昌認為,被害人承諾是指“得到有權處分某種權益的人的同意而實施的損害其權益的行為”。[1]

被害人承諾在國外刑法中的運用

被害人承諾原則在國外刑法中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作為犯罪阻卻是由之一。所謂犯罪阻卻事由,簡而言之,就是阻止犯罪成立的理由。我們平時常見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就是犯罪的阻卻事由。比如說,一個人殺了人,如果屬於正當防衛,就阻卻了犯罪,不構成犯罪。而被害人承諾也是刑法當中的一個犯罪阻卻事由。

為何被害人承諾能夠阻卻犯罪呢?國內外的刑法學界也是眾說紛紜,由此衍生出多種學說。比如法律行為說,其主張被害人承諾是一種法律行為,經被害人承諾,是承諾主體給行為人實施一定侵害行為的權利。又如利益放棄說,主張在法秩序的範圍內,被害人承諾是被害人對自己法益實行的一種處分,具有正當性。此外還有法律保護放棄說、利益衡量說、法律保護客體消失說等。在此不再一一介紹。

總之,根據上述學說,有的國外刑法中將被害人承諾原則納入犯罪阻卻事由規定。比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0條規定:“經可以有效處置權利的人之同意,對該項權利造成損害或使之面臨危險的,不受刑事處罰。”[2]《德國刑法典》第228條規定:“被害人同意之傷害行為不處罰,但以行為不違背公序良俗為限。”[3]有的國家對於“安樂死”合法化即是適用被害人承諾原則的重要體現。

圖二:一個美國男孩安樂死過程

被害人承諾在我國刑法中的運用

我國刑法實行“罪刑法定”,並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該原則強調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必須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在法律沒有規定特殊情況前提下,行為人是無法脫離刑事制裁的。我國刑法的犯罪阻卻事由只有兩個: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也即,被害人承諾在我國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犯罪阻卻事由。在此情況下,被害人承諾他人可以剝奪自己的生命或嚴重損害自己的身體健康權的承諾在我國是得不到法律認可的。特別是生命權。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而且生命是個人的基礎,個人是國家的基礎,個人生命對國家而言也是重要的利益。生命權是人最重要的權利,也是國家的重要利益,刑法對其絕對保護。生命法益不是被害人可以承諾的對象。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苛以刑罰。除此外,雖然我國沒有規定被害人承諾條款,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仍然有一定的應用。比如強姦罪。強姦罪的本質特徵是違背婦女的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若婦女表示同意,實際上也是一種承諾,則不夠成強姦罪。

B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A有自殺傾向,卻無法自我實現,於是找來B幫助並完成,若A先前已留下有效解釋,法律上如何定義B?根據上述介紹,被害人承諾在我國刑法中不是犯罪阻卻事由。A先前所留下的有效解釋(即承諾)無效,故B依然會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又因B的行為畢竟與一般的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有所不同,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圖三:採用注射方式安樂死

案例:重慶市一位76歲的老人,幫助身患重病、想結束自己生命的鄰居老太買藥,幫助她自殺,被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結語: 法律、道德、公義、人情,這些問題數千年來都困擾著人類,說不清、道不明。被害人承諾理論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實際探討不少。有的人希望將被害人承諾寫入刑法。前些年有人大代表還提出將安樂死合法化的議案,不過都沒有通過。或許某天我國就將被害人承諾寫入刑法呢!但,目前來說,題主千萬不能做B。

[1] 馬 克 昌.犯 罪 通 論 [M].武 漢:武 漢 大 學 出 版 社1999年版,第826頁。

[2]《最新意大利刑法典》,黃風譯,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3 頁。

[3]《德國刑法典》,徐久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67 頁。


刑事言者


首先,法律是反對自殺的,同時我國也並不支持安樂死,雖然公民有在不危害他人而自由處置自己生命的自由,但幫助自殺或者被自殺,肯定是違法的。


我國《憲法》規定,人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除了審判機關通過法律程序剝奪外,任何人和單位都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因此,幫助他人自殺,也是殺人,屬於故意殺人罪,會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一般這種情況,屬於間接故意殺人,為故意殺人罪中情節減輕的情況,而且為當事人主動要求,並寫了證明文件,主觀惡性很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因此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現實中大多這樣的案例都被判了緩刑,即便判了實刑,也頂多3年左右的樣子。


但雖然罪輕,也是違法犯罪。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任何看似有效承諾在利益推動下都可以偽造,一萬個是自願的也可能出現萬一的脅迫。

當委託他人殺死自己的委託書真的生效時,人群會生活在惶恐之中,你不排除有人可以偽造委託書而被殺,或者在你精神短暫異常時同意簽訂的委託書的情況。

當一紙文書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恐慌是不可避免的。


莫問天塵


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如果A有自殺傾向卻無法自我實現,於是找來B幫助並完成,即使A生前已經留下有效解釋,法律上B很可能也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不考慮沒有刑事責任年齡、B僅僅是幫助等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以及刑法總則關於幫助犯的規定,對於幫助他人自殺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從法律層面並沒有太大的爭議。即使被害人A身前留下承諾,表示自己是自願自殺,不追究B的法律責任,但是法律中被害人承諾的效力是有限的,對於承諾生命權的放棄是無效的。

那麼什麼是被害人承諾呢?

被害人承諾,是刑法中違法準確性事由之一。一般來說,被害人僅僅對其有處分權的法益,才具有承諾的權利。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的法益,一般人不能承諾。但是涉及到對自己的重傷害、以及生命權的承諾也是無效的。

其次需要被害人能夠理解其所承諾事項的範圍和意義。如果被害人是小孩,或者是患有精神疾病,這種情形下被害人承諾也是無效的。

舉個“栗子”:如果與不滿 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使得到他的同意,也會構成犯罪。此時的被害人承諾是無效的。

最後,被害人承諾必須要基於被害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承諾本身不違反法律等等。

結合問題進行分析

A有自殺傾向,無法自我實現,找來B幫忙,A生前留下有效解釋,法律上如何定義B?(假設B的幫助行為就是直接殺了A,而不是間接的幫助)

這個問題中,很顯然,A生前留下有效解釋,屬於被害人承諾,根據上述對被害人承諾的分析,顯然此時A做出的承諾是無效的,不能產生違法準確性事由的效力。

B作為理性的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行為能力,當A準備自殺的時候,請求他進行幫忙,他完全可以置之不理,或者通過報警處理。但是他按照A的意願,對其自殺提供了幫助,這就產生問題了。生命是不允許任何人承諾放棄的,哪怕是他本人。為自殺的人提供幫助更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B構成故意殺人罪,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當然,至於在量刑方面可以適當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以上分析,僅考慮B的幫助行為是直接殺A的情形,並沒有考慮B的行為是對A的自殺提供幫助。(舉例子說明:也就是說,以上分析考慮的情形是,B直接殺死了A,而不是類似幫助A調製毒藥,端給A喝這種間接幫助行為),僅供參考。歡迎交流!(圖片來源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每日講法


大道理沒意思,我說點不好玩的吧。

A有自殺的傾向,那麼A擁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嗎?這顯然是有的。

那麼B有權利對A的生命“指手畫腳”嗎?很抱歉,除了法律的執行者,沒有任何勢力或者個人有能力損害他人生命。

但是到底是“教唆”還是故意,這個看具體,還有一種可能對吧,這個不說。

你有權利處理自己(你死不死……),如果違法,法律會給你制裁,否則你得生命都將收到保護


小瘋瘋34


無論A留下了何種解釋,只要B參與到了並幫助A實施自殺行為的完成,就構成故意殺人,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少司命YX


您好,很榮幸由我來回答您的問題!建議這是別幹!如果A自殺成功,B就成立故意殺人了。即使有解釋都不可以。這事千萬別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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