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員工被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工傷嗎?為什麼?

律新社


如果員工是一線人員或者參與一線疫情人員可以認定工傷,如果是其他職業一般情況下不會認定為工傷,主要原因還是無法員工感染途徑來源於哪裡,所以不一定,另外地區不同,政策也會有些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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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幸感染新型冠狀肺炎,算不算工傷,怎麼算,是職場人和企業主必須知曉的事情。

如果公司不幸出現這樣的事情,首先需要了解一個情況:

這名員工是在職期間被感染,還是在家期間被感染。

因為,冠狀肺炎具有較長時間的潛伏期,如果經仔細排查,員工是在上班之前被感染的,那麼不算工傷;

但如果是在上班途中,或是在公司被感染的,一律算作工傷。

但是,當事情真正發生的時候,我們會非常難以去調查清楚:

員工到底是在哪裡被感染的?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應該要做的,是防患於未然。

怎麼做呢?

第一:準備開工的公司,需要提前調查所有員工和其家人的身體狀況、以及假期接觸史和出行史。

第二:所有上班的員工,需要提前在家自行隔離14天,並每天彙報身體數據。

第三:上班期間,公司需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配送口罩和消毒用具。

第四:公司需每天給員工測體溫,做好數據統計。

第五:公司需每天做好消毒工作,並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第六:在儘可能的情況下,讓員工與員工之間的辦公距離,隔得遠一些。

第七:讓員工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上班,公司報銷油費和停車費。如果員工沒有交通工具,建議公司租賃麵包車,儘可能的保障員工出行安全。

第八:能在家辦公的工作,就選擇在家辦公,減少員工感染疾病的可能。

其實,只要每一個企業,每一個個人,在對抗疫情時,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不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就一定能夠度過難關,走向勝利!

我是實體聯合社,關注我,一起開闢實體抗疫之路!


實體聯合社


首先看幾條官方發佈的權威信息: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文章《疫情防控中的9個法律問題,你必須知道》,該文第六個法律問題:在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解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一條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否認定為工傷,我總結了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果該單位多人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那基本可以斷定是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感染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制度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地區財政統籌解決,也就是免費治療。患者在住院治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病情嚴重導致傷殘或存在後遺症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傷殘級別,執行相關待遇。

二、如果該單位僅一人確診感染,不能確定是否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感染。而且患者一般有7—14天潛伏期,更難以判斷感染病毒的時間、地點、原因。但是我認為不能就因此判定這不是工傷,員工感染新冠病毒也許是上下班途中,也許是復工返崗的火車上,至少和公司開工存在一定關係。在找不到證據的情況下,法律上是否採納因果推斷推論。

三、山東聊城**超市先後確診5個感染病例,負責人及店長已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抓了)。員工被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公司負有一定責任,封店罰款都是小事,甚至責任人要負法律責任。你不復工,員工在家不出門,也沒機會被傳染。

摘錄山東省的政策規定(山東省財政廳文件),請大家參考:

首先,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醫保、醫療救助等按規定及時結算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地區財政統籌解決。意思是:確診病例免費治療。對按照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醫保、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實施綜合保障,政府也給兜底。

其次,感染或疑似職工,因隔離治療等情形工資如何支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它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工資。

另外,人社部已經要求:

一、在疫情防控時期,工傷認定時將採取特事特辦、隨報隨辦、簡化程序。

二、對符合條件,事實清楚的工傷,快速認定,立辦立結。

三、同時,全國範圍內開闢工傷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確保儘快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

這個問題涉及複雜的社會環境,又是特殊時期、敏感話題,以我的水平和見解只能給出我自己的想法和意見,大家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留言,我們共同探討,倉促成文,有不足之處,請大家諒解。謝謝!

祝大家工作愉快!


老蘆筆記


如果不幸感染新冠病毒,要認定工傷,要牽扯到幾個方面。

首先就是身份認定問題,你在所在的單位上班有沒有簽訂用工合同,如果有第一步通過,如果沒有籤合同或者是屬於臨時性用工就必須有人證或者物證能證明你和該單位有僱傭事實才能和單位有關聯。

第二步,事實認定,就是所謂的責任認定,即你感染新冠病毒是什麼地方。如果你家庭成員之前沒有人感染新冠病毒,而你所在的單位有人是新冠病毒患者,你平時沒有接觸過外界的新冠病毒病人或者已知的疑似患者,那就可以基本認定你是在工作場所或者單位感染的,反之認定起來就會很麻煩。

第三,傷殘鑑定,如果前兩個因素成立,你感新冠病毒肺炎治癒出院,要在適當的時間,記得適當的時間去專業機構做傷殘鑑定。只有國家認可的機構做的鑑定結果才能被社會所認可。

第四,協商解決或者法律途徑。如果你所在的單位願意協商解決,根據責任劃分,和傷殘鑑定的結果給予你經濟方面或者其他利益方面的補償那一切就好辦,反之只能通過法院走訴訟程序解決了。

關於感染新冠病毒認定工傷這件事,鎖哥為您就這樣分析了一番,鎖哥曾經可是學過法律的吆,和律師只有一步之遙而失之交臂,好了以上分析但願能幫到你。





張掖鎖哥



普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本單位多人確診),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患病,不屬於交通事故傷害,故一般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中,第(一)項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四)項為患職業病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構成職業病。因此,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哪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裡面規定的很明確:1、身份: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2、時間及地點: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3、原因:履行工作職責;4、程度:死亡。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因此,若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別嚴重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被視同工傷。

因此,若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別嚴重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有可能被視同工傷。


雖然很多情況不能視為工傷,但是可以享受國家相關待遇。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如果自身有購買的商業保險,依然可以使用,情況符合可以要求商業保險進行理賠。



健康才是根本,其他不過是事後的補救(止損)辦法!

最後,希望疫情可以早日過去!同時也希望上述內容大家永遠都用不上!

武漢加油!中國加油!!!


希望我的回答讓您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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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慶偉註冊營養師


你好,員工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2月21日,人社部給出了官方答案,能不能算工傷要分兩種情形:
1.屬於工傷:
一類是參與了防疫和救治工作的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
2.不屬於工傷:
另一類是不參與防疫和救治工作的普通職工: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但是,大家請放心!就算無法認定為工傷,職工也不會耽誤工資,治療更不需要自己掏錢!
人社部表示,對因依法被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要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而對於新冠肺炎的治療費用,國家醫保局早就會同財政部、衛健委,兩次發出緊急通知,明確提出兩個確保: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對於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確診和疑似患者,無論是本地還是異地患者,都實行先救治、後結算;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也就是說,在本次疫情中,確診和疑似的患者的治療費用由醫保部門和財政部門承擔,個人自身不需要花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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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上班期間,或上班的路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肯定不算工傷,因為它是一種傳染性疾病,屬於瘟疫,就像上班期間得了流行性感冒,算工傷嗎?得了瘧疾算工傷嗎?一個道理,只能算不可抗力,天災人禍,像這種情況,除非在工作崗位上身亡,才應該算工傷。只有在上班或上班的途中,有意外傷害,傷殘,身亡,上班途中車禍好像不算工傷,沒辦法,這就是工傷的法律依據。





夏蓬有話說


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解答:

問題一:

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福建省等地區也發佈了有關通知,規定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認定為工傷,且不少地區要求相關部門儘量壓縮認定時間,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針對“相關工作人員”如何理解,有些地區在制定地方政策時,強調為“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例如廣東省、成都市)。我們也傾向於可以參考《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辦發〔2015〕1號)第七條,其中明確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卹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卹、保障。因此,“相關工作人員”應指主要從事為疫情防治工作的人員。

問題二:

志願者在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志願活動中發生事故或受到傷害,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有待於相關部門出臺政策進一步明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志願者在防治疫情的志願活動中發生事故或受到傷害,有可能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從而被視同工傷。此種情況是否能被視同工傷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有待於相關部門後期出臺政策明確。

問題三:

單位指派員工到武漢市或其他疫區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較大。廣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雲南省、吉林省等地區有明確的規定,將此種情況視同工傷。此外,其他地區也有類似案例,認定因特定的工作環境而感染傳染病,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我們將具有代表性的明確視同工傷的地區的規定簡要列舉如下(未全部列舉):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佈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雲南省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工傷處理:(二)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或公出,並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感染疫病的。

此外,沒有明確規定的地區,我們通過案例檢索注意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靈活處理、解釋應視同工傷的情形,例如,員工被單位派到國外出差感染瘧疾等傳染病,法院認為其感染疾病系因特定的工作環境造成,與出國工作有必然聯繫,因特定的工作環境而感染傳染病,導致身體器官功能受損,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問題四:

普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患病,不屬於交通事故傷害,故一般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問題五:

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通常很難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有例外情況,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中,第(一)項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四)項為患職業病的。

首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確定是由於工作原因導致患病,工作內容本身一般並不會導致感染。其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患病,不是上述規定中提及的事故傷害。再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構成職業病。因此,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因此,若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別嚴重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有可能被視同工傷。

問題六:

員工在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與問題五類似,員工在家辦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確定是由於工作原因導致患病,工作內容本身一般並不會導致感染。同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患病,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規定的事故傷害。再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構成職業病。因此,我們傾向於根據目前的規定,員工在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此外,相比於在辦公室辦公,在家辦公因與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可能還存在更多樣的與工作無關的感染致病因素,例如家庭或社區衛生消毒不到位,家屬間密切接觸,外出採買購物等,故員工在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會更低一些。

問題七:

申請認定工傷由哪方申請,向何機構申請,是否有時限要求?

答:工傷申請單位、認定單位及申請時限簡要介紹如下:

(1)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用人單位未在30日之內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前述部門申請。

(3) 此外,在疫情特殊時期,各地方都紛紛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及規定,個別地方放寬了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例如成都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個別地區針對疫情特殊情況,放寬了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例如,根據成都市《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工傷保險具體問題的通知》,對於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理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不能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予以適當延長。

問題八: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若被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員工具體傷情及醫療診斷證明為其確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2) 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一般包括:醫療費、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等。

(3) 若員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問題九: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員工,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此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在患病隔離治療期間,還可以依法享受有關醫療期的其他待遇,例如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等。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題十: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認定為工傷,如何承擔責任?

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被認定為工傷的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在疫情防控這一特殊時期,各級政府將不斷出臺相關政策文件,我們建議企業持續關注新規,並相應調整勞動用工安排。鑑於上述問答是我們根據目前的規定為企業準備的階段性參考,不屬於法律意見,如企業遇到具體問題,請隨時與金杜勞動法團隊聯繫。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最新動態,不斷更新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管理的政策法規,為企業提供支持。同舟共濟,共克時艱,這場看不見硝煙和敵人的戰役定能結束!



樂享365


我的觀點是:視情況而論吧!

在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等三部委就聯合下發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民日報》發表一篇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文章,上面有一條就是說關於員工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法律問題如下圖

但是沒有明確指出下班回家,回家以後染病發病,算工傷。所以我們廣大人民群眾在上班的路上,回家的途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出門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



寧靜致遠152823220


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屬於工傷。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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