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原判錯誤,糾正!

“根據貴院移送的線索,我院建議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糾正了齊某故意傷害案、尋釁滋事案的錯誤判決。”年前,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收到了外省某區檢察院的回函。

外省法院改判,因何緣起鼓樓區檢察院移送線索?這還要從該院辦理的一起盜竊案說起。

原判錯誤,糾正!

2019年6月,鼓樓區檢察院受理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齊某等人涉嫌盜竊罪一案。在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齊某的前科劣跡時,承辦案件的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班玲發現,齊某曾被外省某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多年的辦案經驗,讓班玲敏銳地察覺了其中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規定,齊某應當在數刑最高刑期三年一個月以上、總和刑期以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判決執行刑期不應當低於數刑最高刑三年一個月,由此也不應當適用緩刑。

原判錯誤,糾正!

“齊某一人犯數罪,判決與法律規定不符,屬於判決錯誤。”經過深入細緻地審查,班玲認為齊某的前罪判決有誤,隨即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她首先將情況向區院領導作了彙報。隨後在南京市檢察院指導下,經鼓樓區檢察院研究,決定將線索移送當地檢察機關,並建議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判決。當地市、區兩級檢察院立即安排專人對接,迅速啟動調查程序,並及時通報案件進展。

原判錯誤,糾正!

建議函下發後,班玲又多次與當地檢察院對該案進行探討和溝通,加快審查進度。

功夫不負有心人,2019年11月28日,當地區檢察院向原審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錯誤判決。同年12月13日,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並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齊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齊某拘役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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