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原判错误,纠正!

“根据贵院移送的线索,我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了齐某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的错误判决。”年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收到了外省某区检察院的回函。

外省法院改判,因何缘起鼓楼区检察院移送线索?这还要从该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说起。

原判错误,纠正!

2019年6月,鼓楼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在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齐某的前科劣迹时,承办案件的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班玲发现,齐某曾被外省某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多年的办案经验,让班玲敏锐地察觉了其中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规定,齐某应当在数刑最高刑期三年一个月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判决执行刑期不应当低于数刑最高刑三年一个月,由此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原判错误,纠正!

“齐某一人犯数罪,判决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判决错误。”经过深入细致地审查,班玲认为齐某的前罪判决有误,随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她首先将情况向区院领导作了汇报。随后在南京市检察院指导下,经鼓楼区检察院研究,决定将线索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并建议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当地市、区两级检察院立即安排专人对接,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并及时通报案件进展。

原判错误,纠正!

建议函下发后,班玲又多次与当地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探讨和沟通,加快审查进度。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9年11月28日,当地区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同年12月13日,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齐某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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