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務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務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實務問題探討

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外,還可以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實踐中通常存在刑事、民事法律規定不盡一致的情況,因此,正確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精神、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成為審理好該類案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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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範圍

(一)原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主要為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特殊情形下如被害人自幼被其親屬或朋友撫養,但並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的,應當結合案情具體分析,不宜簡單確定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考慮將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法定代理人和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的親屬或者朋友一併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賦予二者同等訴訟權利。

(二)被告。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主要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未成年及限制行為能力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死刑罪犯及死亡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此外,特殊情形下包括:一是原告僅對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對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放棄對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相應法律後果,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後,原告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三是應當准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願代為賠償,但不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二、賠償項目

(一)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賠償項目。根據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應限於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單獨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不予受理。其賠償項目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造成殘疾的),喪葬費(造成死亡的)等。

(二)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賠償項目。根據民事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項目的確定。比較前述刑事、民事法律規定可知,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的賠償項目遠遠多於刑事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在正確確定賠償項目時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當刑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首先適用刑事法律的規定;二是當刑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三是當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以刑事法律為主,不應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費用。這是因為,刑事法律所確立的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原則,與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相契合,便於司法實踐操作。

三、賠償原則

(一)按照實際支出及提供的票據進行賠償。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應當按照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供的、經庭審質證認證的票據確定相應賠償金額。

(二)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確定。如誤工費,實踐中一般難以提供相關票據,但確係必要開支,應予酌情支持。又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為參與訴訟、進行調解等支出的交通費,提交票據時往往只有單程尚無返程票據,但返程包括住宿等費用屬於必然產生的費用,應結合案件情況酌情支持。

(三)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如喪葬費,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裡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因此,喪葬費的計算標準明確,不以是否實際支出、是否提供票據為依據。如果是在新舊標準銜接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按舊標準提起訴訟但在訴訟中發佈新標準的,應當向其釋明新舊標準的差別(新標準一般高於舊標準)並按新標準計算。

(四)特殊情形的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據此,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標準區分故意犯罪(暴力犯罪)和過失犯罪(交通肇事罪)適用不同標準,因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並構成犯罪的,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和金額。

四、裁判依據及主文

(一)裁判依據。該類案件的裁判依據主要應當引用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如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等。而對於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可引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其餘規定不宜作為裁判依據,但可在裁判文書說理等部分引用.

(二)裁判主文。裁判主文部分應當明確具體寫明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賠償金額及總額,同時,需關注以下問題:一是履行時間及告知遲延履行責任是否書寫?對此,各地操作不一。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為二年,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被執行人未按規定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實踐中,多數文書為使行文簡潔,裁判主文部分未予表述,而是留待執行環節解決。為使原、被告明確瞭解履行期限和遲延履行責任,建議在文書中明示告知。二是已支付金額如何書寫?部分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為爭取寬大處理,積極賠付原告甚至將賠償款交由法院保管,對此,應當在事實證據部分寫明賠償金額及交款情況,同時在說理部分結合量刑情節等予以回應。對於主動賠償金額超過判決賠償金額的,應當作為被告人自願賠付的內容在量刑時一併考慮。三是賠償金額的分配是否寫明?通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為多人,對於被告人的賠償金額,一般概括寫明賠償總額而不宜分項書寫或直接進行金額分配。

五、其他問題

(一)執行問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該類案件屬於移送執行範圍,但移送執行並不排斥申請執行,權利人提出執行申請的,同樣能啟動執行程序。

(二)量刑考量。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實踐中對於本人或者其家屬代為積極賠償的,通常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量。

(三)司法救助。對於遭受犯罪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且生活確實困難的人員,可以納入司法救助範圍。實踐中該類案件由於被告人經濟水平不高導致被害人難以獲得有效經濟救濟的情形較為普遍,因此,由國家拿出財政資金提供司法救助是可行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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