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輪姦案件中,不管強姦既遂和未遂,統統依照強姦罪處罰嗎?


輪姦案件中,不管強姦既遂和未遂,統統依照強姦罪處罰嗎?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 36 集第 281 號指導案例。唐勝海、楊勇強姦案——輪姦案件中一人強姦既遂一人未遂的應如何處理
【裁判摘要】輪姦案件中一人強姦既遂一人未遂的,應按強姦罪既遂論處。
【裁判要旨1】在輪姦案件中,部分人強姦既遂,部分人強姦未遂的,對各行為人以強姦罪既遂定罪並按輪姦情節予以處罰。
【裁判要旨2】強姦罪中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採用藥物麻醉、醉酒等類似手段,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無法抗拒後,再予以姦淫的;

(2)利用被害婦女自身處於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知抗拒或無法抗拒的狀態,乘機予以姦淫的;

(3)利用被害婦女愚昧無知,採用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組織、迷信等方法騙奸該婦女的等。

一、基本案情

2003年4月2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唐勝海、楊勇從該市“太平洋卡拉OK”娛樂場所,將已經處於深度醉酒狀態的女青年王某帶至該市下關區黃家圩8 號的江南池浴室,在111 號包間內,趁王某酒醉無知覺、無反抗能力之機,先後對其實施姦淫。唐勝海在對王某實施姦淫的過程中,由於其飲酒過多未能得逞;楊勇姦淫得逞。案發後,唐勝海協助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楊勇。唐勝海辯解其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時,由於自己飲酒過多,未能奸入。其辯護人辯稱,認定發生性行為時,王某酒醉無知覺、無反抗能力,證據不足。因此,指控唐勝海違背王某意志,犯強姦罪不能成立。楊勇及其辯護人辯稱,楊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時,王並沒有醉到無知覺的程度。王某平常能喝酒,且對當天自己與唐勝海、楊勇在一起將會發生的事情是明知的。所謂“違背其意志”只有王某一人事後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因此,指控楊勇犯強姦罪的證據不足。

輪姦案件中,不管強姦既遂和未遂,統統依照強姦罪處罰嗎?

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唐勝海、楊勇違背婦女意志,輪流姦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唐勝海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同時考慮到其個人姦淫目的未得逞,可以對其減輕處罰。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於發生性行為時,王某並沒有達到酒醉無知覺、無反抗能力程度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於2003 年10 月9 日判決如下:被告人唐勝海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楊勇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宣判後,兩被告人不服,上訴於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申請撤訴,二審法院裁定準許。現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1.輪姦案件中一人強姦既遂一人未遂的應如何處理?

輪姦案件中各行為人均姦淫得逞或因意志以外原因均姦淫未逞時,應當認定為輪姦,並以強姦罪既遂或未遂,對各被告人予以處罰,這沒有問題。但對如本案這種一人強姦既遂一人未遂的應如何處理,實踐中認識不一。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曾存在以下分歧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兩被告人有輪姦的共同故意,且輪流實施了姦淫行為,其中一人姦淫得逞,就應當全案認定為強姦既遂。至於輪姦只是法律所規定的強姦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之一,本身不存在既未遂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輪姦也有既未遂問題,其中一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就應認定為輪姦未遂。對輪姦未遂的,可以比照輪姦既遂的刑罰予以從輕處罰。

2.如何把握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

三、裁判理由

(一)輪姦案件中,輪姦情節本身沒有獨立的既未遂問題,只有強姦罪的既未遂問題輪姦是指兩個以上男子出於共同的姦淫認識,在同一段時間內,先後對同一婦女(或幼女)輪流實施姦淫的行為。輪姦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強姦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作為強姦罪加重處罰的一種法定情形,它解決的僅是對行為人所要適用的法定刑檔次和刑罰輕重問題。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輪姦行為,就應當對其適用相應的法定刑,反之,如行為人未實施輪姦行為,則不具有該加重處罰情形。至於輪姦中各行為人是否姦淫得逞的具體情形,包括均得逞、因意志以外原因均未得逞或者一人以上得逞、一人以上未得逞的,則屬於強姦罪既遂或未遂所要解決的問題。這是因為,首先,所謂未遂,僅是犯罪的一種未完成形態而已,輪姦並非獨立一罪,只是強姦罪的一種情形。因此,輪姦本身並沒有獨立的既未遂問題,只有強姦罪的既未遂問題。認為輪姦也有既未遂的觀點,是把認定輪姦這一強姦罪的加重處罰情形與認定強姦罪既未遂形態相混淆了,是不可取的。其次,如根據輪姦也有既未遂的觀點,對輪姦中一人以上姦淫得逞、一人以上姦淫未得逞的情形,是對全案以輪姦未遂定,還是僅對姦淫未得逞的個人以輪姦未遂定,勢必難以作出合理的回答。如果說全案應定輪姦未遂罪,那麼,無疑會輕縱已姦淫既遂的其他輪姦人;反之,如果說僅對姦淫未遂的被告人定輪姦未遂罪,而對其他被告人仍以輪姦既遂定,那麼,輪姦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勢必難以自圓其說。我們認為,對輪姦中一人以上強姦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情形,由於各行為人均實施了輪姦行為,故首先應對各被告人以強姦罪定罪並按輪姦情節予以處罰。其次,由於輪姦是基於共同姦淫認識的共同實行行為,按照強姦罪中認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實行犯強姦既遂的,對其他共犯,無論其為幫助犯、教唆犯、組織犯還是共同實行犯,都應按強姦罪既遂論。當然,所謂“都應按強姦罪既遂論”,並不是說具體量刑時就無需區別對待。相反,對幫助犯、從犯的一般應當依法給予從寬處罰,而對個人姦淫未得逞的共同實行犯也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具體到本案,被告人唐勝海、楊勇違背婦女意志,實施了輪流姦淫婦女的行為,其中一人既遂(強姦婦女的既遂標準為性器官插入說,姦淫幼女的既遂標準為性器官接觸說),一人未遂,從共同犯罪的形態看,對兩人均應以強姦既遂論,且須按輪姦情節確定所適用的法定刑。對個人姦淫未得逞的被告人唐勝海,由於其具有立功這一法定從寬情節,同時又具有可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故依此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也是可以的。

輪姦案件中,不管強姦既遂和未遂,統統依照強姦罪處罰嗎?

(二)如何把握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

強姦罪的本質是違背婦女意志。判斷所發生的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首先要看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強姦罪法條所規定的手段,即是否採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進而與該婦女發生了性行為。實踐中,對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婦女進行性行為或者米用脅迫手段,迫使被害婦女不得不與自己進行性行為的,認定為強姦罪,一般不難。難點主要在於如何把握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所謂“其他手段”,一般認為應當包括以下情形:

(1)採用藥物麻醉、醉酒等類似手段,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無法抗拒後,再予以姦淫的;

(2)利用被害婦女自身處於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知抗拒或無法抗拒的狀態,乘機予以姦淫的;

(3)利用被害婦女愚昧無知,採用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組織、迷信等方法騙奸該婦女的等。具體到本案,被告人唐勝海、楊勇與被害婦女王某在一起飲酒,明知王某已醉酒到無知覺(無意志表達能力、不知抗拒或無法抗拒),仍將其帶到他地乘機將其姦淫,符合強姦罪的構成。王某醉酒已達到無知覺狀態(無意志表達能力、不知抗拒或無法抗拒),有被害人陳述、同案犯口供、有關目擊證人證言相驗證,足資認定。辯護人有關王某平常能喝酒,且對當天自己與唐勝海、楊勇在一起將會發生的“事情”(指默示同意發生性行為)應當明知的辯護意見,難以成立。因為,王某平常能否喝酒,與本案性行為發生時,王某是否處於醉酒狀態並無關係。王某當天獨自一人與唐勝海、楊勇在一起飲酒,並不能得出王某就是同意與二被告人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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