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發現懷了身孕,會被如何處理?

小丸子的囧事兒


你好,女刑犯確實懷孕了,則有可能會被同意生下孩子,並且可以去照料孩子。因為孩子畢竟是無辜的,所以,不能讓孩子也來承擔母親所做的錯事後果。不過,這女刑犯也不會就此被放走,她的刑罰只是會被改成其它的處理方式,還會服刑罰,很有可能會是無期徒刑。

每個打破法律法規的底線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因著每個犯罪分子所做的事情的情節以及程度的不同,每個人所受的法律的制裁方式也有所不同。情節輕微者可能被罰錢或是在拘留所裡待幾天,而嚴重者則有可能是被執行死刑。被判死刑基本就等於等待死亡,這也是這人做了傷天害理危害別人生命的事,凡事有因則必有果,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為自己的錯誤後果買單。死刑無疑是最慘的結果了,因為這人的生命直接被奪取,一個人沒了生命則更不會有未來了。

那麼,犯法之人除了男子,也是有很多女子的,她們為了某些一己之私,便做了如此傷天害理的事,正是這樣的“一己之私”,讓一些人失去了性命。那麼,這樣如此罪大惡極的人若是有些意外情況發生時,又該如何處理呢?假如女死刑犯在行刑前發現懷孕,還會執行死刑嗎?聽聽獄警的答案,其實,若是情況屬實,監獄工作人員會請醫生來檢查,並且報給上級,法院也會針對此人寬大處理。

對於新生命,大家都有著希冀之心,所以當有女刑犯懷孕時,我國的法律也並非很絕情,沒有人情味。其實,對於大多數時候,都是按照犯人們的犯罪程度進行的相關判定,所以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這樣才能不會讓社會變得雜亂。女刑犯的情況屬實,則有可能會被同意生下孩子,並且可以去照料孩子。這樣一看,法律是不是也很有人情味,不會牽連無辜之人,孩子是無辜的,所以,不能讓孩子也來承擔母親所做的錯事後果。

不過,這女刑犯也不會就此被放走,她的刑罰只是會被改成其它的處理方式,還會服刑罰,很有可能會是無期徒刑。但對於很多女刑犯來說,她們雖免於一死,但仍會遭受心理上的折磨,她們心中的罪惡感也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孩子的成長中與日增加,有時甚至會想要被執行死刑。所以我們作為新時代的人類,則應該遵紀守法,一起做個守法之人吧。


太狼312


關於死刑犯懷孕的案例,最著名的就是3.1雲南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事件了。

在這起暴力恐怖事件中,總共有8名犯罪嫌疑人,6男2女,在抓捕過程中擊斃了4人,另外4人被抓獲。

兩名女性中其中一名被擊斃,另外一名被擊傷抓獲。

在這次恐怖事件中,共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傷,其中的40人被砍至重傷。

平均下來這8個人,每個人殺了三個人,並砍傷18人。

對於這樣罪大惡極的兇犯,按照我國法律每個兇犯都應該被處以極刑,但是他們其中的一位女性被告人帕某,卻只是背叛了無期徒刑,甚至都沒有采用比較折中的死緩。

這並不是因為她的犯罪事實輕微,而是因為這名女性犯罪人在被抓獲的時候,已經懷有身孕。

根據我國的法律,對於懷有身孕的孕婦和在哺乳期的婦女是不能夠執行死刑的,因為肚子裡的孩子是無辜的。

所以我國在死刑判決上面還是非常的慎重的,不到罪大惡極,並且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是不會隨便判死刑的。

但是如果發生已經被判處死刑的婦女,在看守期間被發現懷孕,那麼死刑判決將被迫取消,這種就屬於重大的事故,負責看守死刑犯的監獄必然會被嚴厲的追究責任。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孕婦將會被改判無期,同時相關的監獄責任人,將會至少被判翫忽職守罪。


外語那點事


怎麼辦?

依我之見: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該怎麼辦,也是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相關的辦案機關怎麼辦的問題

一,當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場依法立即執行死刑前,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執行的規定:執行前,執行人員須詢問被執行的死刑犯還有什麼要講的(即留下遺言),而該女死刑犯基於求生的慾望完全可能會當著執行人員丶依法臨場監督的檢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懷孕”。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一死刑,不適應懷孕的婦女,即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決丶上訴二審判決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環節,均不得對懷孕的女死刑犯執行死刑。女死刑犯執行前的留下的遺言如果說“我己懷孕”,那也就說明該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對懷孕女死刑犯執行死刑的規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確已懷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辦案機關一旦聽女死刑犯的最後口述遺言說“我己懷孕”,該怎麼辦呢?

A,法院刑事執行的辦案人依法應記錄女死刑犯的“我已懷孕”的供述,並立即通報在場臨場死刑監督的檢察官;

B,執行法官立即報告本院長,並以本院的名義立即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懷孕的情況;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依法向該女死刑犯死刑執行的法院發出“暫停死刑立即執行的命令”;

d,執行該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暫停死刑執行命令後,由該案執行部門將該案退回本院或該案的刑事審判庭,

e,該案死刑判決的刑事審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訴的檢察院,並由該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監督下對該女死刑犯組織法醫進行“是否懷孕”的司法醫學檢查鑑定並出具檢查報告和司法法醫學鑑定意見;

f,根據法醫鑑定意見,由檢察院的建議一審刑事法庭開庭審理裁定該女死刑犯在立案偵查時“是否己懷孕”,如果在偵查至執行死刑前的任何時段該女犯確己懷孕,一審法庭將對該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經一審法庭調查確認該“女犯沒有懷孕’”的話,應當由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女犯有上訴權,檢察院也有上訴審程序的抗訴權並提起抗訴;

H,該案經二審丶死刑複核丶最高法院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又再次由法院執行部門依法執行。

三,“女死刑犯執行前發現懷孕”一旦確認,這應該是一件公安機關看守羈押場所嚴重失職的監管案件,依法依規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黨員進行紀律調查,如涉嫌職務犯罪依法由檢察機關以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立案偵查追究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唐先明75443043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一部叫做《黑冰》的電視劇,女配田海蓉就是在王志文的幫助下買通警察,將田海蓉以前的姘夫送進監獄,然後那個姘夫打手槍將精液裝進試管裡,那個被買通的警察則幫助將試管踢到田海蓉面前。於是田海蓉就真的懷孕了,並且逃避了死刑。

當然這是電視劇的劇情,編劇的腦洞大開在現實中是否有真實案例呢?有的。

越南廣寧省42歲女子阮氏慧,於2012年犯下越南史上最大毒品案,與同黨從老撾販運5000磚海洛英及數以千粒藥丸到越南和中國。根據當地法令,擁有超過600克海洛英可處死刑。2014年,阮氏慧被判死刑。為逃過一死,在獄中的阮氏慧於去年8月向一名27歲的男囚犯兩度購買精液,花費5000萬越南盾(約1.5萬元人民幣)。男囚犯收錢後,將裝有精液的塑膠袋及注射筒放到指定地點,方便阮氏慧利用上廁所時帶回再自行注入。阮氏慧將精液注入體內後,竟然順利受孕,被發現時已懷孕25周,預產期為今年4月。由於當地法律規定,懷孕或是擁有3歲以下小孩的女囚不得處以死刑,未來可能改判阮氏慧無期徒刑。此事件也讓相關4位獄卒遭到停職處分。

據當地媒體報道,這並不是該國第一個利用懷孕逃避死刑的案例。在2007年,兩名獄警因允許一男犯與一女犯發生性關係致其懷孕而被判入獄。這名女囚也因此逃過了被槍決的命運。

畢竟這是在外國,那麼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去解讀,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發現懷了身孕,會被如何處理呢?

所有女犯在執行死刑當天,都會進行一項特殊的懷孕檢查,若發現正在懷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執行死刑前,發現罪犯正在懷孕,應當停止執行,並報請核准死刑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而這種改判都是有死刑改成非死刑的判罰,不可能改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改判後最重的刑期也就無期徒刑。

所以不管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是否有真實存在的可能,但是題主既然假設了懷了身孕的事實,那麼很大程度上就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吧。


陝南雨農


這種事一般是不可能發生的。


一般來說,懷孕只可能發生在進看守所之前,進看守所的時候,都會對身體進行各項的檢查,如果有懷孕,也會及時查出。

同樣,一般來說,死刑的案子,最快也要1年以上才能結案,而且以現行的死刑複核制度,最少也要1年半以上才會被執行。而懷胎10月,不可能出現執行的時候發現對方懷孕的事情。

涉及到死刑的案子,肯定是看守所羈押的。那對方怎麼可能懷孕?即使是事先就懷孕,也早就生了,而不會等到執行的時候發現懷孕了。


同樣,即使對方在看守所,因為一些比較黑暗的事情被懷孕了。

我國法律規定有這幾類人不適合判處死刑。

第一,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

第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第三,滿75週歲以上的人。


也就是說,不管怎麼樣,只要對方外執行之前被報懷孕,就不能執行死刑和改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

一般這種情況,死刑都會改為無期徒刑。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這件事幾乎不可能發生,既然判死刑說明犯罪行為及其嚴重,羈押審查,一審二審肯定會超過10個月,如果這期間懷孕,事情大了,很多人會倒黴,這個女犯不會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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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在問題前,先回答一個問題,怎麼懷孕的?誰的孩子?

一般來說,一個女犯人被判處死刑,時間是很長的,從抓捕到檢察院批准逮捕,再到提起訴訟,再到法院判處死刑(一般都會是好幾個審判,如一審二審等)再到最高院批准和核發死刑令,正常情況下,最快也得十個月以上,大多數得一年以上,對於案件複雜的,檢察機關還要求公安機關多次偵查補充,哪有那麼快和那麼容易就是把一個女犯人判處死刑的?

因此,超過十個月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懷孕的,看守所裡,女犯人要麼單獨關,要麼是跟其他女犯人一起關押,身邊都是女犯人,何來懷孕一說?

因此,女犯人懷孕,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孩子一定跟她有接觸的男人有關,且還得是頻繁接觸的,即便是男律師(辯護人),也不可能隨意行事,如此下來,就只有一種可能,看守所民警,如此,那就是犯罪了,要追責。

如果真的有在抓之前就懷孕,被判處死刑的時候快要生了,怎麼辦?這個時候,公安和看守民警同樣要負責,因為,法院不知道就判處了死刑,帶溝裡了,肯定是不行的,沒有提前報告,導致不好的影響,相關人員必然要追責。

再退一步,如果確實發生了,怎麼辦?按照國家法律,孕婦不適合死刑,上報最高院,院長批准,解除死刑,孕婦可以免除一死,如此,一波人就要倒黴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首先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一個刑事案件嫌疑人從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到一審判決,然後二審終審,再到高院複核至少得一年以上時間。並且收監的時候會對嫌疑人身體進行體檢,如果發現懷孕會變更強制措施。

因此在臨刑前才發現懷孕就是天方夜譚了。


錢龍競彩商丘


這個話題是個偽命題。首先開個玩笑,如果行刑前發現女刑犯懷孕應該問問看監獄的,看看是不是他的。當然這是一個玩笑,事實上我國的刑法有明文規定,女刑犯如果在審判時羈押時,只要懷孕,無論是第二天流產還是怎麼了,只要在這期間查出懷孕了都是不適用死刑的。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死緩,所以不存在行刑前婦女懷孕了。


店長唐公子


如果是在關押後懷的孕,應追究所有相關人的責任,對這樣的死刑者可能是等到生完孩子以後視情況就可能有變化了,曾經有過此類案例的,一個死刑者在關押期間“用招”懷孕後逃避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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