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下 企業勞動復工常見的12個問題


答:如政府規定的延長復工期結束後員工仍拒絕返崗的,需視情況作出處理。首先,需審查員工是否已對無法返崗理由進行備案。若員工未向企業做出任何解釋,擅自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以以曠工或拒不服從企業安排等規章制度為由對員工進行處理。


其次,企業可對其提出的無法返崗的理由進行合理性審查。若員工拒絕返崗的理由有一定合理性,例如員工曾接觸過危險人群或途經湖北等地,或者具備其他可能引發傳染的風險,則員工將自身隔離的做法符合國家防控疫情的大方向,建議企業充分查證及考慮這些因素,與員工對返崗及後續工作安排事宜進行進一步的協調,否則可能因合理性欠缺而存在法律風險。


2.企業對疫情防控有沒有法律義務?


答:企業對疫情防控依法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 對法》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 控制措施,省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先後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為全國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切單位均有法定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工作。


3問:企業可以解除與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上班員工的勞動關係嗎?


答:根據人社部1月24日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上班的員工企業不可以將其開除。

以下幾種情況,屬於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上班: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2)疑似病人;

(3)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

(4)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政府關於延遲復工的規定屬於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另外,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問:企業可否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統一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


答: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具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權。因此,如果企業由於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復工,而統一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休年假並不違反政府關於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但該安排需要提前徵求員工本人意見,穩妥做法是需與員工協商一致並達成書。


5問:員工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按要求自行隔離期間以及確診感染疫情後的治療期間,企業分別應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對此作了明確,故企業應當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或觀察期間的工資。


員工根據各地政府要求自行隔離的,企業應當落實隔離的要求,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或安排員工休帶薪年假,企業也應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除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外,其他企業員工確診感染病毒治療的,隔離期或醫學觀察期間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應根據其工齡核定其醫療期,並按當地規定支付醫療期的病假工資。


6問: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正常上班的員工,企業應如何發放工資?


答:參照“休息日”做法,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依法安排適當補休,

未安排休假的工資報酬按照相關政策落實,針對在該期間正常到崗上班的工,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按照參照“休息日”200%日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7問: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春節假期延長期間,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企業應如何發放工資?


答:1月31日至2月2日屬於國務院因疫情防控需要作出的臨時性休假安排,

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屬於特殊假期。

國務院通知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依法安排補休,未休假的工資報酬按照相關政策落實,由此可見春節假期延長的3天參照了“休息日” 做法,而並非“法定節假日”。員工在此期間休假的,企業應正常發放工資(2月1日、2月2日為休息日,不發放工資)。


8問:勞動者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待遇如何處理?


答:勞動者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應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9問: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期間勞動報酬如何處理?


答: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勞動者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10問:企業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工資待遇問題處理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答:新冠肺炎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資待遇等問題處理,遵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明電[2020]5號)等


11問:對於用人單位因疫情停工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答:對於用人單位因疫情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企業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措施;協商不成,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審慎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12問: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上述規定”即該條第一款規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60條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


結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沒有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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