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宿州:人社部门加强疫情防控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一、就业补助类

1.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咨询电话:3052424)

2.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承办单位:市人才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927587)

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956168)

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重复享受。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956168)

5.分类分地区组织员工有序返岗,鼓励各地和企业通过“点对点、一站式”包车、企业间拼车等直达运输的方式,接送员工返程返岗,所产生的费用由输入地地方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058379)

6.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956168)

7.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956168)

8.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956168)

二、社会保险类

(一)失业保险

9.加大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将重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027769)

10. 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027769)

11.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最高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027769)

1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就业科、市就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052424、3027769)

(二)工伤保险

1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咨询电话:3066736)

(三)社保免减缓

14. 根据国家有关部署,2月到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承办单位: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3022152)

15.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承办单位: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3022152)

三、其他方面政策

16.对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省政府特殊津贴评选中予以倾斜。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专技科、事业科,咨询电话:3021623、302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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