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刑事法治•招搖撞騙罪】招搖撞騙罪“情節”是否“嚴重”,如何認定?

“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細化,但是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依法公訴的趙某涉嫌招搖撞騙、盜竊一案,在法庭辯論環節,公訴人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該案被告人不構成“情節嚴重”的辯護意見,作出有針對性的公訴發言,指出不能簡單地以被告人騙取金額的大小來衡量是否構成情節嚴重,而應結合具體案情及被告人的行為對法律所保護客體的侵害程度來分析。

  

2011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趙某冒充肅州區三墩鎮、銀達鎮、總寨鎮、東洞鄉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以辦理低保、提高低保標準等名義,先後33次在上述鄉鎮所轄村組騙取留守老人和殘疾人現金5820元、兩輪電動車1輛等,其中有5次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同時,趙某在3名被害人家中因騙取財物未果,趁機盜竊手機3部。

  

“開始,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提請批捕,經審查,我們認為趙某的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應依法以招搖撞騙罪定罪從重處罰。”辦案檢察官於志國介紹,檢察機關以涉嫌招搖撞騙罪對趙某批准逮捕後,在繼續取證意見書中要求公安機關向相關鄉鎮政府民政部門調取證據,重點了解趙某的行為對民政部門造成的影響,並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趙某涉嫌入戶盜竊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鄉鎮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害人陳述及部分已去世被害人的親屬證言,證實因被告人趙某冒充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大肆行騙,導致部分群眾到鄉鎮政府上訪,對當地黨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利影響。公訴人還結合被告人先後6次因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處以行政處罰的情況,從趙某詐騙手段的演變過程入手,分析了其主觀惡性等情況,提出了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


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公訴意見,以招搖撞騙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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