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刑事法治•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情节”是否“严重”,如何认定?

“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细化,但是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依法公诉的赵某涉嫌招摇撞骗、盗窃一案,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案被告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的公诉发言,指出不能简单地以被告人骗取金额的大小来衡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及被告人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客体的侵害程度来分析。

  

2011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冒充肃州区三墩镇、银达镇、总寨镇、东洞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办理低保、提高低保标准等名义,先后33次在上述乡镇所辖村组骗取留守老人和残疾人现金5820元、两轮电动车1辆等,其中有5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同时,赵某在3名被害人家中因骗取财物未果,趁机盗窃手机3部。

  

“开始,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捕,经审查,我们认为赵某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以招摇撞骗罪定罪从重处罚。”办案检察官于志国介绍,检察机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赵某批准逮捕后,在继续取证意见书中要求公安机关向相关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调取证据,重点了解赵某的行为对民政部门造成的影响,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赵某涉嫌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乡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及部分已去世被害人的亲属证言,证实因被告人赵某冒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大肆行骗,导致部分群众到乡镇政府上访,对当地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公诉人还结合被告人先后6次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从赵某诈骗手段的演变过程入手,分析了其主观恶性等情况,提出了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诉意见,以招摇撞骗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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