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 轉業安置部分“地方性”政策

以下政策僅供參考,具體規定以各省公佈的政策為準。

關於結離婚時間

福建省規定:(除福州、廈門)對婚前取得常住戶口時間、結婚時間必須滿一年,否則不予接收。

福建省廈門市規定:配偶自幼在廈門成長,且在廈門有常住戶口的,結婚需滿2年軍轉幹部;配偶婚前屬於院校畢業生分配、工作調動落戶廈門的,且人事關係已在廈門並取得廈門常住戶口滿5年的,結婚需滿3年。

江西省南昌市規定:轉業幹部非南昌市入伍,配偶為南昌市常住戶口的,結婚需滿2年。

上海市規定: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為上海市常住戶口的,結婚時間需滿1年。

北京市規定: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為北京市常住戶口的,結婚時間需滿1年。

重慶市規定:配偶婚前在持有非掛靠常住戶口滿5週年以上的。在編制員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與企業簽訂中期或長期勞動合同,並按國家和市裡規定參加社會基本保險的,初次結婚時間滿1週年以上;再次結婚時間滿2週年以上的予以安置。


轉業安置部分“地方性”政策


關於戶口取得方式

浙江省規定:“雙非”幹部配偶通過購房等途徑取得浙江常住戶口的,不予接收。(“雙非”指既非浙江戶籍、又非在駐浙部隊服役)。

福建省規定:配偶屬於婚後購房落戶、投靠親屬取得常住戶口的,不予接收。

福建省廈門市規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屬於購房、集資建房、投資、投靠親屬等方式取得廈門常住戶口的,均不作為進廈計劃安置條件。

江蘇省規定:軍隊轉業計劃分配幹部配偶婚後落戶南京的(隨軍除外)一般不予接收;家屬隨軍後,轉業幹部因工作需要調往外地區任職,其家屬工作和戶口均隨遷往外地區,軍轉幹部和家屬不可回原地區安置。

江西省南昌市規定:

軍轉幹部配偶因購房(購房時軍轉幹部本人需在駐昌部隊現役)、投資經商、一般人才落戶的,落戶時間需滿5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礎在南昌市;軍轉幹部配偶因務工落戶的,落戶時間需滿7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礎在南昌市。下列情況不予接收:轉業幹部父母身邊無子女,但父母戶口遷入時間不滿3年或父母一方戶口單獨遷入的;軍轉幹部配偶或父母投靠親朋好友落戶南昌的;軍轉幹部父母僅有一方(離異或去世的除外)落戶南昌的。

江西贛州、九江規定:對配偶或父母通過購房、投親等方式取得戶口的,均不予接收。

吉林省長春市、吉林市規定:對配偶購房落戶、投親靠友落戶、學校集體戶口、非組織人事部門工作調動落戶、非組織人事部門人才引進落戶、非組織人事部門招工落戶和機械落戶等形式的自辦戶口,不論多長時間均作為不符合中央文件規定的安置地依據掌握。

山東省規定:婚後購房和投親落戶的不予接收。

遼寧省規定:除瀋陽市外其他地市對計劃分配轉業幹部配偶婚後購房落戶不予接收,但對自主擇業幹部不作限制。

廣東省規定:配偶系人才引進在廣東省地方工作且有廣東省常住戶口的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是配偶已被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二是配偶系國家承認的碩士以上學位獲得者;

三是配偶系處級以上管理人員的。其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性質為2004年2月1日以後購房入戶的不予接收安置。


廣西省規定:對購房入戶的沒有限制,但學校學生戶口和臨時找工的集體戶不作為安置條件。

湖南省長沙市規定:2012年1月1日以後購房入戶的,不得作為進長沙市安置的依據。

雲南省昆明市規定:計劃分配轉業幹部依託成年子女常住戶口到昆明市城區安置的,其子女必須在昆明市城區有正式工作(符合組織、人社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全)且有合法產權住房。未成年子女取得昆明市城區常住戶口,不作為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條件。凡投靠人2012年10月31日以後購房落戶昆明市城區的,不作為接收安置條件。

四川省成都市規定:配偶婚後取得成都市常住戶口,再辦理成都市駐軍隨軍或者工作調動的需滿2週年。其中,配偶通過隨軍、工作調動、人才引進方式調(遷)入郊區,後由郊區調(遷)入城區,幹部轉業在城區安置,配偶取得城區常住戶口須滿1週年。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過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離(退)休安置方式調(遷)入成都市的,取得成都市常住戶口需滿1週年,且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

西藏自治區規定: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在藏安置的,突擊進藏人員(臨時調入西藏部隊工作或與西藏常住人口結婚的),在藏工作時間或與西藏常住人口結婚的時間必須在兩年以上,否則一律不予接收。

甘肅省蘭州市規定:符合進蘭州永登、皋蘭、榆中三縣的幹部,可到蘭州市安置;居住在酒泉東風場區境內,已隨軍的現役軍人家屬子女戶口按蘭州市四區(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城市常駐人口對待;凡以購房、購買戶口、投親靠友的方式取得戶口的,均不得進蘭安置。

寧夏自治區規定:轉業幹部符合進寧夏安置條件,且在銀川市購房落戶滿2年以上的,可以到銀川市安置。

河北省石家莊市規定:對愛人落戶方式為非隨軍隨遷落戶石家莊市的(如購房落戶、工作調動落戶等),一律不接收安置。

陝西省規定:對於服役部隊駐地與配偶隨軍地不相符的,不予接收;配偶取得陝西省所屬地市常住戶口,但家庭生活基礎在該地市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不予接收。

陝西省西安市規定:在西安地區為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購買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獨立合法產權、取得西安市常住戶口滿2年,可以接收。

重慶市規定:

1、父母或配偶父母持有非掛靠的常住戶口滿5週年以上,且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按三峽庫區移民政策安置到市區縣(自治縣)落戶,可到其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其父母已按三峽庫區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區縣(自治縣)落戶,可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3、遠郊區縣(自治縣)入伍的軍轉幹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單位及其工資,或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供給關係不在主城區,但在主城區購買獨立合法產權住房5週年以上,並取得主城區常住戶口2週年以上的,可到主城區安置。

4、市外入伍的軍轉幹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單位及其工資,或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供給關係不在我市,但在主城區購買獨立合法產權住房滿6週年以上,或在遠郊區縣(自治縣)購買獨立合法產權住房滿4週年以上,並取得我市常住戶口3週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

5、軍轉幹部雖不符合重慶市安置條件,但其配偶或父母在我市創辦企業並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且證明其上年度向所在地繳納所得稅10萬元以上的,可到其企業登記註冊所在地安置。


關於雙軍人轉業

江西南昌規定:夫婦同為外省(市)籍或從外省(市)入伍的軍隊幹部,雙方或者一方轉業,轉業一方部隊駐地南昌並在昌任職滿2年。

上海市規定: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一方系駐滬部隊幹部並在滬工作滿1年的。如非同時轉業,留隊一方再轉業時間需間隔1年。

四川省成都市規定:夫婦同為軍隊幹部,雙方或者一方轉業的,一方需在成都市駐軍部隊服役時間滿2週年;夫婦曾同為軍隊幹部,其中一方已轉業進入成都市安置取得常住戶口的可接收安置。

重慶市規定: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一方轉業,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但應在駐渝部隊服役滿l週年以上;在駐渝部隊服役滿2週年以上,並符合隨軍條件的未婚軍轉幹部,可到部隊駐地安置。


轉業安置部分“地方性”政策


關於安置未報到人員

吉林省規定:轉業到地方,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分配的,3年內不予接收。

山東省規定:連續3年轉業按政策安置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地方報到的,不予接收。

遼寧省大連市規定:對上年度安置未報到的軍轉幹部,次年減10分,第三年減20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貴州省規定:當年進貴州安置拒不報到的,原則上兩年內貴州不予接收。

河北省規定:對受過處分和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人員將做出扣分處理,即,滯留一年扣10分,滯留兩年扣20分,滯留三年就不予接收。

湖北省規定:

已安置併發出報到通知,因轉業幹部個人原因不服從組織分配未報到上班、滯留部隊累計3年的,不予接收。

陝西省規定:非組織原因連續兩年不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的軍轉幹部,下一年度不再按計劃分配方式接收安置,符合自主擇業條件的,可按自主擇業安置方式予以接收;安置在陝西省各級公務員(包括黨政機關、政法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崗位的軍轉幹部,非組織原因不報到的,下一年度不再安置到公務員崗位。

重慶市規定:對不服從地方分配或超過規定報到時間3個月未報到的軍轉幹部,2年內不再接收。


轉業安置部分“地方性”政策


其他規定

江西省規定:對符合在江西安置的獲一等功的軍轉幹部,本人可在江西全省範圍內選擇安置地。

上海市規定:在上海市無生活基礎(重點是無住房),要求進滬自主擇業的,原則上不予接收。

吉林省規定:為了到吉林省安置,確定本人轉業前兩年將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岳父母戶口遷移到吉林省的;為了到吉林省安置,結婚前將配偶戶口遷入吉林省未滿2年的,均不予接收。

遼寧省瀋陽市規定:對購房落戶滿2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予以接收,原則上安置到事業單位。

廣東省規定:轉業報到半年內,發現有問題或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隊。

貴州省規定:具有博士學位以上的軍隊轉業幹部可自願在貴州全省範圍內選擇安置地(含貴陽市)。

陝西省規定:違反幹部檔案管理規定,提供進陝有關證明材料或檔案有關材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軍轉幹部,檔案退回部隊,陝西省將不予接收安置。

重慶市規定:轉業時配偶常住戶口及家庭生活基礎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隨調隨遷安置計劃的,原則上不予接收;轉業時以子女是重慶市常住戶口為安置條件,但本人不具有子女監護權的,不予接收安置;對因不符合重慶市接收條件,以弄虛作假,提供失真證明材料等手段達到進入重慶市安置目的的,經查證核實,檔案退回部隊,3年內不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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