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 转业安置部分“地方性”政策

以下政策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各省公布的政策为准。

关于结离婚时间

福建省规定:(除福州、厦门)对婚前取得常住户口时间、结婚时间必须满一年,否则不予接收。

福建省厦门市规定: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的,结婚需满2年军转干部;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的,结婚需满3年。

江西省南昌市规定:转业干部非南昌市入伍,配偶为南昌市常住户口的,结婚需满2年。

上海市规定: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需满1年。

北京市规定: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需满1年。

重庆市规定:配偶婚前在持有非挂靠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的。在编制员额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初次结婚时间满1周年以上;再次结婚时间满2周年以上的予以安置。


转业安置部分“地方性”政策


关于户口取得方式

浙江省规定:“双非”干部配偶通过购房等途径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不予接收。(“双非”指既非浙江户籍、又非在驻浙部队服役)。

福建省规定:配偶属于婚后购房落户、投靠亲属取得常住户口的,不予接收。

福建省厦门市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江苏省规定:军队转业计划分配干部配偶婚后落户南京的(随军除外)一般不予接收;家属随军后,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区任职,其家属工作和户口均随迁往外地区,军转干部和家属不可回原地区安置。

江西省南昌市规定:

军转干部配偶因购房(购房时军转干部本人需在驻昌部队现役)、投资经商、一般人才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5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军转干部配偶因务工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7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下列情况不予接收: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但父母户口迁入时间不满3年或父母一方户口单独迁入的;军转干部配偶或父母投靠亲朋好友落户南昌的;军转干部父母仅有一方(离异或去世的除外)落户南昌的。

江西赣州、九江规定:对配偶或父母通过购房、投亲等方式取得户口的,均不予接收。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规定:对配偶购房落户、投亲靠友落户、学校集体户口、非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落户、非组织人事部门人才引进落户、非组织人事部门招工落户和机械落户等形式的自办户口,不论多长时间均作为不符合中央文件规定的安置地依据掌握。

山东省规定:婚后购房和投亲落户的不予接收。

辽宁省规定:除沈阳市外其他地市对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婚后购房落户不予接收,但对自主择业干部不作限制。

广东省规定:配偶系人才引进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是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是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三是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其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性质为2004年2月1日以后购房入户的不予接收安置。


广西省规定:对购房入户的没有限制,但学校学生户口和临时找工的集体户不作为安置条件。

湖南省长沙市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购房入户的,不得作为进长沙市安置的依据。

云南省昆明市规定: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依托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子女必须在昆明市城区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社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全)且有合法产权住房。未成年子女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不作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条件。凡投靠人2012年10月31日以后购房落户昆明市城区的,不作为接收安置条件。

四川省成都市规定:配偶婚后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再办理成都市驻军随军或者工作调动的需满2周年。其中,配偶通过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离(退)休安置方式调(迁)入成都市的,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需满1周年,且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西藏自治区规定: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在藏安置的,突击进藏人员(临时调入西藏部队工作或与西藏常住人口结婚的),在藏工作时间或与西藏常住人口结婚的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否则一律不予接收。

甘肃省兰州市规定:符合进兰州永登、皋兰、榆中三县的干部,可到兰州市安置;居住在酒泉东风场区境内,已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子女户口按兰州市四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城市常驻人口对待;凡以购房、购买户口、投亲靠友的方式取得户口的,均不得进兰安置。

宁夏自治区规定:转业干部符合进宁夏安置条件,且在银川市购房落户满2年以上的,可以到银川市安置。

河北省石家庄市规定:对爱人落户方式为非随军随迁落户石家庄市的(如购房落户、工作调动落户等),一律不接收安置。

陕西省规定: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不相符的,不予接收;配偶取得陕西省所属地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该地市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不予接收。

陕西省西安市规定:在西安地区为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可以接收。

重庆市规定:

1、父母或配偶父母持有非挂靠的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其父母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远郊区县(自治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不在主城区,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5周年以上,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2周年以上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4、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不在我市,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6周年以上,或在远郊区县(自治县)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4周年以上,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

5、军转干部虽不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但其配偶或父母在我市创办企业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且证明其上年度向所在地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到其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安置。


关于双军人转业

江西南昌规定:夫妇同为外省(市)籍或从外省(市)入伍的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转业一方部队驻地南昌并在昌任职满2年。

上海市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并在沪工作满1年的。如非同时转业,留队一方再转业时间需间隔1年。

四川省成都市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一方需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时间满2周年;夫妇曾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已转业进入成都市安置取得常住户口的可接收安置。

重庆市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但应在驻渝部队服役满l周年以上;在驻渝部队服役满2周年以上,并符合随军条件的未婚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


转业安置部分“地方性”政策


关于安置未报到人员

吉林省规定:转业到地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3年内不予接收。

山东省规定: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不予接收。

辽宁省大连市规定: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次年减10分,第三年减20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贵州省规定:当年进贵州安置拒不报到的,原则上两年内贵州不予接收。

河北省规定:对受过处分和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人员将做出扣分处理,即,滞留一年扣10分,滞留两年扣20分,滞留三年就不予接收。

湖北省规定:

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不予接收。

陕西省规定:非组织原因连续两年不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下一年度不再按计划分配方式接收安置,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可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予以接收;安置在陕西省各级公务员(包括党政机关、政法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岗位的军转干部,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下一年度不再安置到公务员岗位。

重庆市规定: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转干部,2年内不再接收。


转业安置部分“地方性”政策


其他规定

江西省规定:对符合在江西安置的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本人可在江西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上海市规定:在上海市无生活基础(重点是无住房),要求进沪自主择业的,原则上不予接收。

吉林省规定:为了到吉林省安置,确定本人转业前两年将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岳父母户口迁移到吉林省的;为了到吉林省安置,结婚前将配偶户口迁入吉林省未满2年的,均不予接收。

辽宁省沈阳市规定:对购房落户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

广东省规定:转业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贵州省规定:具有博士学位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可自愿在贵州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含贵阳市)。

陕西省规定:违反干部档案管理规定,提供进陕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有关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转干部,档案退回部队,陕西省将不予接收安置。

重庆市规定: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接收;转业时以子女是重庆市常住户口为安置条件,但本人不具有子女监护权的,不予接收安置;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