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現在對獵捕、販賣、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犯法行為是怎麼處罰的?

長江老農


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進行細化。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明確了“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還明確了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


小柴在鄉村


都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通過這次的疫情我想大家應該有一個深刻的教訓了!

根據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鄉村媛媛


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豆子


根據我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殺,販賣我國重點保護的,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處以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或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規定了: 第一條,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出售”,包括出售和以盈利為目的的加工行為,同時以附表的形式規定了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行為的處罰標準。





鹿邑拾憶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罪名為 " 非法獵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如果只是販賣的話,應該犯有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如果還有其他行為的話,就以相應的行為來確定具體的罪名,但是量刑是基本一致的:普通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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