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长永同志辞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0年2月27日 北京市昌平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刘长永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刘长永同志辞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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