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吃野味的法律後果

吃野味的法律後果

吃野味的法律後果

眾所周知,武漢華南海鮮市場被認為是新冠病毒的發源地,而蝙蝠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攜帶病毒的源頭。隨著疫情大規模的爆發,吃野味再次引發人們的討論,人人紛紛“討伐”吃野味的這部分人。不知大家知不知道,捕殺食用野生動物不僅會影響身體健康,感染疾病,還有可能會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法條規定了兩個罪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法條解析:

這兩個罪名的所要保護的對象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在主觀上心理上都要求行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國家對珍貴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秩序,產生危害珍貴野生動物資源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裡的明知不要求行為人知道、野生動物具體屬於幾級保護動物,是否列入名錄以及附錄,只要求概括的故意——行為人能夠大體知道該野生動物是否是珍貴野生動物,並且有可能是受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即可。在司法認定中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交易方式、日常接觸野生動物的情況購買時野生動物的價格等主客觀因素來認定。

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如果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的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是一般的野生狀態下的動物,那麼是否構成犯罪呢,比如說蝙蝠?答案是否定的,捕殺這些動物並不構成犯罪。因為這些野生動物不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不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犯罪對象。所以根據現有法律,即使捕殺食用它們會因為其自身攜帶各種細菌病毒而傳染人類對社會造成極大影響,但是也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很多販賣野生動物的人為了謀取利益,不嚴格區分是否為國家保護的珍惜野生動物肆意的進行捕殺,致使很多野生動物遭受了無妄之災。所以,在新冠肺炎爆發之後,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建議擴展野生動物保護和禁止利用野生動物的法律範圍,覆蓋野生動物保護執法的全部法律對象和法律領域,從而能夠更大範圍、更大力度的保護野生動物。

地球不僅是我們人類的家,也是所有動植物的家,為了我們的家,請不要食用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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