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最高檢: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一般應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最高檢:抗拒疫情防控措施一般應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男子韋某某從武漢返鄉後,未按照規定執行居家隔離措施,多次外出買菜、探親訪友、參加葬禮,最終導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上百人被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部分區域被封閉的嚴重後果。近日,韋某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發布第三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而上述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正是這批典型案例中的一個。

  針對頻出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最高檢在2月份先後發佈三批典型案例明確,在昭示嚴厲懲治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的同時,又強調要把握好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特別是要注意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界限。最高檢指出,除“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的兩種情形外,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一般應當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記者注意到,在最高檢發佈的第三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還有兩起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的案件,分別是河北省內丘縣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等人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以及上海市金山區李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最高檢在依法懲治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的“法律要旨”部分指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相關組織和個人依法負有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疫情防控工作的責任和義務。對於不遵守相關防控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法懲治。

  如何準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檢強調,根據“兩高兩部”《意見》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一般應當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此外,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後果嚴重、情節惡劣,也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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