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發現家庭暴力要做什麼?看看《反家庭暴力法》怎麼說

  今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四週年。

  隨著《反家庭暴力法》的深入人心,反對家庭暴力,逐漸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多部門合作聯手治暴,也成為全社會的責任。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一看,《反家庭暴力法》賦予了我們哪些權利和義務!

  公安機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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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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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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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門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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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

  《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條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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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單位和個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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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幫助大家更全面的認識《反家庭暴力法》,全國婦聯專門製作了宣傳海報,讓我們共同攜手,抵制家暴,共建和諧幸福家庭,共創平安美好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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