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如何看待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八年?

褚逸飛


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八年。當然,孫楊立馬也比表示委託律師上訴。

孫楊被禁賽是因為抗檢問題,而不是興奮劑問題。至於孫楊是否有服用興奮劑,因為樣瓶被孫楊砸碎,無法檢測。而此前及此後的檢測都不存在興奮劑問題,這也是為什麼孫楊即便被禁賽,但成績都沒有被取消的原因。

會到這個事件,最為重要的還是檢測人員的授權問題。

這個基本事實是可以得到確認的。這次檢測是突擊性檢測,並沒有提前通知。當然,我認為臨時性的突擊檢測應當不是問題,反興奮劑組織有權利進行檢測。

當天,世界反興奮劑組織前來抽樣檢測共有3人,一名主檢測官,另外兩個人分別擔任“血檢官”和“尿檢官”。其中主檢測官有完整的授權委託書,另外兩個人沒有反興奮劑檢查官資格證明,更沒有相應的授權委託文件。

這個便是問題產生的來源。孫楊一方認為根據《檢查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第5.3.2規定:樣本採集機構應指定和授權樣本收集人員實行或協助樣本採集階段,該人員必須:1)接受過所分配職責的培訓,2)沒有樣本收集結果中的利益衝突,3)且為非未成年人。

這兩個臨時帶來的人員並沒有相應資格及授權文件,孫楊基於維護自己的個人隱私及權益,完全有拒絕接收檢測的依據。

但是,孫楊一方所依據的這個規定,並非是一個法律規範性文件,而是一個操作性指引而已。這樣一來,其在規則的適用上就已經處於不利的位置。另外,對於反興奮劑組織淶水,最重要的主檢測官有相應的授權及文件,另外兩個只是輔助性的人員,未必會那麼重要。特別是當時已經完成血夜採樣,只剩下尿檢沒有采樣。但這兩個畢竟這個只是程序性瑕疵,而不是根本性的實體問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認為,運動員對於興奮劑檢測應當無條件服從,哪怕檢測過程未能做到程序正義。

但孫楊孫楊方利用錘子砸碎裝已經密封的血液樣本瓶,這個不管是否存在服用興奮劑,都是嚴重的妨害行為,孫楊最後也因此而被禁賽。總體來說,上訴是孫楊的權利,我們也支持孫楊依法提出上訴。畢竟禁賽8年,對於已29歲的孫楊來說,這個已經算是要終結職業生涯。當總體來說,孫楊上訴的成功的可能性還是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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