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孫楊是不是第一個砸碎藥檢瓶的?

呀哈有意思啊有意思


其實砸不砸並不重要,因為當時藥檢官已經簽字同意不帶走血樣。所以丟垃圾桶就好。多砸那一錘子。


詩人宋十三


英國泰晤士報,今天翻看孫楊的新聞的時候我又翻到了這個東西,就給大家說說我的見解吧

前幾天駐英國使館發言人剛剛駁斥了《泰晤士報》涉新冠疫情種族歧視錯誤言論。而今天翻看過去的新聞才發現在國際泳聯定義檢查無效孫楊無罪之後正是英國泰晤士報打響了對孫楊的第一槍,開始將孫楊的行為死死地按在“暴力抗檢”“摔血樣”上。


而以傳教士一般的姿態對待東方國家是他們的姿態,就像是西方泳壇那瘋狂的優越感一般。在孫楊以前,只有白人能持續地現在泳壇的頂端,孫楊打破了壟斷,所以他們從2014年開始就抓住了孫楊的痛腳開始持續地孤立他。而泰晤士報等外國報紙更是帶著中國泳壇不行,白人才是第一的眼光開始看待孫楊擁有的所有成績並且開始不斷地質疑。


孫楊砸碎了藥瓶,血樣依舊保存到了持效期過去,但是那些檢查人員資歷足夠嗎,“暴力抗檢”一說在當時簽署的聲明書上怎麼會沒有一點標註呢?視頻上怎麼沒有聽見紛爭呢(孫楊個人平臺最新發布了現場視頻)。



外國人是帶著歧視的眼光的,所以孫楊才一次次地在奪得冠軍之後瘋狂的打擊著水面,因為這是給那些西方媒體的沉重的一擊。在今天的東京奧運會,也是孫楊一個很好的證明自己的機會,可以這一次一禁就是八年,28歲的孫楊還等得起八年嗎?


研狗看球


1、就事論事。孫楊以前有過輝煌,也有過很多的劣跡,在此不予置評。

2、到現在為止,我們局外人並不能確定孫楊到底是否服用禁藥。所以,可以乾脆地回答:不知道。

3、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決也不是針對孫楊是否服用禁藥,而是孫楊這次暴力抗檢的應對方式是否合規。很顯然,無論出於什麼樣的理由,無論怎樣辯解,我們恐怕必須得承認:不合規。

4、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是孫楊被針對,認為反興奮劑組織、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等機構被西方國家把持,判決不公正。我覺得,這種想法是很害人的。

如果孫楊在這次事件中被判無辜,我們就會說最終裁決證明孫楊是清白的,判決是公正的;反之,我們就說判決不公正,孫楊被刻意打壓。請問:這是什麼邏輯?這麼想的人恐怕自己內心就已經喪失了公正性了。

事實上,既然中國游泳協會和孫楊能夠積極參加這次法庭的論證,就說明在他們的內心裡是認可國際仲裁機構的權威和公正性的,否則就不會費這麼大的勁去應對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和其他的審判機構一樣,可能會有誤判,但不能否認其公正性。

舉一個例子。7次環法自行車賽冠軍,美國的阿姆斯特朗在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組織的藥檢中被查出服用了禁藥,一樣被終身禁賽,並被剝奪環法冠軍的資格。所以,再不要說國際體育機構被歐美人把持、沒有公正性這樣的話了。這種說法是很自欺欺人的。

再舉一例:前幾年,中國柔道運動員佟文曾經在接受藥檢時發生意外,藥檢被判陽性。結果佟文向仲裁法庭上訴,最後取得勝利,藥檢結果被撤銷。那應該怎麼評價佟文的這件事呢?我們是不是得承認法庭的判決是公正的?

簡單地說,不能因為人家的判決對我們有利,就說判決公正;人家的判決對我們不利,就說判決不公正。稍微有一點正常的思辨能力的人都不應該這樣去想。

5、有人說,很多國家的運動員都服用禁藥,不止我們。我覺得,無論外界情況如何,無論其他國家的運動員是否真的服用興奮劑,都不是我們的運動員服用禁藥的理由。這也是不言自明的事。

6、希望包括我們在內的所有的體育從業人員都能真正秉持公正、公平的體育精神,不要褻瀆了神聖的


nx天高雲淡


2003年巴西遊泳運動員阿澤維多在一次藥檢中被測出尿樣中包含違規成分,阿澤維多對此不服,並和藥檢實驗室對薄公堂。然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阿澤維多再一次被抽中了尿檢,而非常巧的是這次負責尿檢她的依然是上次那家藥檢實驗室,阿澤維多拒絕接受,根據阿澤維多的說法,他與這家實驗室存在法律糾紛,她懷疑他們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因此拒絕接受藥檢。針對此次拒檢事件,CAS於2005年4月21日在瑞士洛桑進行了聽證會。阿澤維多強調,自己並不是拒絕接受藥檢,只是不接受由那家他認為“資質不明”的實驗室進行檢測。然而CAS明確指出:“毫無疑問,我們認為,反興奮劑檢測和DC規則的內在邏輯要求並期望,無論何時,不管運動員是否反對,只要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允許,均應提供樣本。否則,運動員們將會系統性地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樣品,使得檢測無法進行。”於是阿澤維多最終敗訴,此案也被視為反興奮劑領域的里程碑事件。

此後的很多判例,CAS一貫堅持這樣的原則。利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的案件中,他在藥檢過程中不慎弄髒了前兩個尿樣瓶,隨後發現第三個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皮內達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檢察官堅持認為第三個尿樣瓶可用,要求皮內達使用,同時讓人送來新瓶。皮內達拒絕配合,並離開了檢查站。CAS最終判定,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採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結果皮內達被禁賽了兩年。在近些年的案件中,運動員逃避藥檢通常會使用以下幾個理由:1.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藥檢受到干擾(CAS 2008/A/1564);2.無法確定檢測人員的授權和身份 (CAS 2008/A/1470);3. 檢測人員在藥檢過程中存在過激行為(CAS 2004/A/714) 。遺憾的是,在CAS的諸多判例中,這些幾乎都無法認定為躲避藥檢的正當理由。關於孫楊“暴力抗檢”事件,國際泳聯和WADA存在嚴重的分歧,但至少有一點達成共識:運動員始終應該配合採樣和檢測,除非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客觀上不允許。如有疑慮,運動員可在配合取樣的同時發表異議,即“有異議地接受檢測”。對此,WADA在聽證會上引用了阿澤維多的案例(CAS 2005/A/925)。事實上,國家隊隊醫巴震在當晚趕到現場後,已經明確表達了異議,指出檢測人員資質有問題,尿檢和血檢結果不能成立,抽取的血液不能被帶走。遺憾的是,在提出異議之後,孫楊還付諸了行動,導致尿檢無法完成,已抽取的血樣遭到破壞。WADA認為,阻止檢測人員帶走已抽取血液,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5條,即“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國際泳聯在那份長達59頁的裁決報告中這樣寫道:“儘管這樣的策略最終取得了成功,但距離失敗也一步之遙。這樣的成功,來自於反興奮劑委員會對‘樣本收集人員該提供怎樣的官方文件’的理解,孫楊將整個職業生涯壓在對這樣一個複雜情況的主觀判斷上,讓反興奮劑委員會感到極度愚蠢。”聽證會當天,仲裁員菲利普-桑德斯教授不止一次發問:“你們有沒有停下來想過,萬一對授權文件的理解是錯的,怎麼辦?”

孫楊曾在2014年因尿樣被檢測出違禁成分遭到處罰,起因是其治療心臟病的處方藥物含有曲美他嗪,2014年1月1日開始這種物質被WADA納入禁用藥物清單。然而孫楊及其團隊對此變化一無所知,導致出現興奮劑陽性結果。

即使只是一次意外,這次事件至少將孫楊推到更危險的境地,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7.1的規定,對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可以將該行為視為第一次發生,予以兩倍禁賽期。正因為如此,面對藥檢時,孫楊的選擇理應更加謹慎。

為了保證興奮劑檢查結果的公正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了運動員在藥檢程序中的程序權利,在進行聽證的過程中,CAS對程序正義的要求近乎苛刻,如果反興奮劑機構在程序上存在違規,運動員勝訴的幾率很大。

2008年,獲得男子鏈球銀牌和銅牌的白俄羅斯選手德維亞托夫斯基和蒂克霍恩因藥檢呈陽性,被剝奪了獎牌,後來他們以實驗室處理尿樣流程有誤為由提出上訴,最後成功追回了被剝奪的獎牌。

顯然,孫楊可以有更明智的選擇,然而在那個可能決定他命運的夜晚,他踏上了一條更冒險的路。CAS過往的那些判決案例已經說明一切,運動員幾乎很難找到規避藥檢的正當理由。與冒著違規風險採取行動相比,運動員遵從檢測人員的指示,提供樣本,然後再發表意見,進行申訴,這樣的做法顯然更為保險。


我恨光陰似箭219


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禁賽八年,相信這是所有人心裡都不能接受的。

在我看來,孫楊的暴力抗檢疑點重重。首先,孫楊質疑三名檢查員的身份,其中主檢測官是有證件證明的,只是另外兩名檢查員沒有證件。按照規定來說,並沒有明文規定要求所有的檢查員都需要攜帶證件,而且在此前孫楊接受過多達 180 次興奮劑檢測程序,其中 60 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僅僅是這一次孫楊選擇了暴力抗檢,因此被人質疑也無可厚非。


其次,如果孫楊從一開始就懷疑檢查員的身份,那他完全可以在一開始的時候就選擇拒絕接受採血、驗尿等檢查,而不是採樣到一半才覺得不對勁,然後選擇砸掉藥瓶,這樣的行為肯定是不符合規定的。

最後,這一次孫楊被禁賽,從判決書上的內容來說,僅僅針對的是孫楊暴力抗檢這件事,而從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孫楊服用禁藥。也就是說,孫楊之前所取得的成績都是有效的。

從孫楊的個人動態中我們可以得知,孫楊肯定會上訴的。只要上訴,就還有希望。作為普通群眾,我們也不清楚事情的真相,只能等待最終孫楊上訴的結果吧。



心靈丶震撼


重點不是砸藥瓶,而是藥檢不合法。2018年9月對孫楊藥檢的三人中有兩個人沒有資質,不能出示證件,這就不是合法的藥檢。孫楊當然要拒絕檢查。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堅持認為,不管血檢官和尿檢官是否有資質,是否出示證件,孫楊都必須無條件接受藥檢。這就是蠻不講理了!


海不揚波C


我不太明白飛檢的意義。興奮劑不管什麼原理,它肯定是在比賽當時起作用,為什麼不在賽場上檢驗?比如正式比賽前10分鐘,或者比賽完10分鐘,那樣不是更準麼?


桃戒


孫楊解釋過了,沒有砸。樣本還好好的保留著。說他砸樣本,是誣陷。


保險顧問白輝


是不是第一個已經不重要了,目前看他的確是砸了那個藥檢瓶,毀掉了可以證明自己清白,也可以讓自己被禁賽的證據!

第一,目前我能查到的資料中顯示,孫楊確實是第一個砸碎藥檢瓶子的人,這並不能說明什麼,砸碎藥檢瓶子只是拒絕藥檢的一種形式而已,很多運動員都有過拒絕或者不配合藥檢的行為,但孫楊應該是被懲罰的最慘的一個了!


坦誠地講,我相信孫楊是清白的,那天晚上,他質疑人員資質,他擔心有人搞他,他怕血樣被人掉包,這些都可以理解,但他真的不應該砸碎藥檢瓶,因為如果保留那個藥檢瓶,採取其他跟蹤驗證措施,保證它的唯一性,那應該是證明自己清白最有利,也是最直接的證據!所以說,孫楊被逼無奈做出的舉動,現在看來非常不明智!
不管怎樣,孫楊都已經將那瓶有可能是魔鬼也有可能是天使的藥檢瓶砸了!那麼砸了有什麼後果呢?拒絕接受藥檢,不配合接受藥檢會受到什麼懲罰呢?當年,跳遠運動員丹尼爾-皮內達,因尿樣瓶外包裝袋有破洞,拒絕繼續提供尿樣。拒絕配合檢察官,並離開了檢查站。最終,皮內達被禁賽兩年!而CAS的仲裁依據跟孫楊幾乎一樣,皮內達在身體、衛生和道德條件上均適合採樣,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藥檢。

所以說,這件事情其實很複雜,有人說,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釣魚執法,有針對性對待孫楊,因為孫楊動了西方某些利益集團的奶酪!也有人說,身正不怕影子斜,孫楊那時候一定是心虛了,直接毀掉了證據!我更傾向於前者,相信孫楊被人搞,但孫楊的砸碎藥檢瓶的行為確實不明智,他背後的團隊完全可以做出更妥善的舉動!你們覺得呢?


體壇小龍蝦


孫楊事件的裁決已經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佈:禁賽8年。我相信這個裁決是國人所不能接受的,因為我們和孫楊始終是站在一起的,他是清白的。

但有時候也得想一想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對孫楊做出這樣的裁決?

孫楊砸碎藥檢瓶子?

以以西方為首的泳壇針對孫楊?

我們將視線拉回到2018年9月4日晚。當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三名檢查人員對孫楊進行賽外檢查。孫楊在規定時間內趕到現場接受檢查,此時還沒有任何懷疑。但接下來的場景讓孫楊一方感到懷疑:手機拍照,錄視頻,著裝都是短袖短褲甚至拖鞋。於是孫楊方面要求檢查人員出具相關證明,但對方竟只出示身份證。



接著孫楊接受了採血,但對檢查人員行為和認證的擔憂,他還是給隊醫巴震打電話。巴震給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打電話,孫楊母親給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打電話。經過孫楊領導等認為不能配合資質有待證實的檢查官檢查,更加不能讓其帶走血樣,而且血樣這種清情況下是無效的,因此保安砸碎了血樣!

這是當時發生的孫楊藥檢風波。整個過程孫楊唯一做的不妥的就是對藥檢人員持懷疑態度之後仍舊配合採血,其他行為沒什麼問題。而且血樣的確是砸了,但這也是請示了領導後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