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員工要辭職,公司居然不批該怎麼辦?

戰神大娃


1、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並配合做好工作交接是勞動者主動離職應盡的法定義務。

你應該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自己要離職走人,如果公司安排人員給你交接工作,那麼你就在30天內配合交接完工作,同時讓公司在這段時間裡找到你的替代人員。如果公司未安排人員給你交接工作以變相阻止你離職的,你也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要求安排人員與你進行工作交接,保留好書面告知的內容。你例如:將要求公司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的要求寫成文件進行郵寄,保留郵寄單號,去快遞公司網頁截圖保存公司已簽收快遞的證據。同時,通過公司內部辦公通訊軟件、公司郵箱、企業微信、個人微信/QQ等方式將自己要求公司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的內容截圖保存。

以上做法的目的是為了一旦仲裁或訴訟時,你有有效力、多樣化的證明文件證明自己已經履行要求進行工作交接的義務,未完成工作交接的原因在公司而不是我本人不配合。

完成以上的操作後,30天期滿後你就可以離開了,不用管單位批不批准。


2、做好單位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及社保關係的充分準備。

離職時,讓公司的人力部門給你辦理離職證明、檔案或社保關係的轉移手續。有可能此時你與公司的關係已經相當僵化,公司人力部門不配合或拒絕為你辦理。你也不用擔心,不辦理直接走人就是。在你離職當天的15日後,如果單位仍未給你辦理以上的離職手續的,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現在稍具規模的公司相當害怕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基本上在你有理有據有節的情況下,一告一個準。有人可能會問了,為什麼此時不用保存單位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及社保關係的證據呢?原因很簡單,因為辦理相關手續的義務在單位一方,一旦仲裁或訴訟,單位應該承擔舉證的責任,也就是說,單位要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要給你辦理手續的義務而是你不要的,這並非事實,單位無論如何也無法證明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也就不用保存證據了。


3、保留好因單位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及社保關係從而遭受損失的證據。

在你從單位走人並重新找工作的這個時間內,如果你是因為沒有上一家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檔案或社保關係轉移等原因導致沒有辦法入職新單位的,請你也一併保留好新單位拒絕給予你錄用或入職的證據,因為這個是你用來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用原單位給予你賠償的重要證據。法律規定,因為是單位未向你出具相關離職資料導致你沒有辦法找到新工作的,他們應該對你進行賠償。你只要能夠證明新找工作期間遭受了多少損失,原單位就得賠償你多少損失!!!

這是來自二十多年上市企業集團總部的HR的忠誠奉告😂


我是和平精英


這個問題想我也很想搞明白。我現在在一家鑽石打磨公司工作,工齡十年了。因為最近公司效益不好大部分員工都自動離職。而我們公司在去年跟我簽了一個離職要提前六個月的合同,我不知道這個合同有沒有法律效應。而且現在因為人少每天幾乎都要上班十個小時到十二個小時,真心抗不住。說是有加班費但是工資卻沒有漲。


化蝶舞


參考勞動法: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蕪工


員工辭職要單位批准嗎?

正常情況下,員工如果提前了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以不批准離職來限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

另外,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員工要離職,履行一個通知期即可,無需用人單位批准。不過,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如下事項:

1)應當注意辭職書面文件的措辭,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為確保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您保留送達的證據。如果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籤EMS,您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您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公司拒籤。


人資大叔


先說法律方面:

1.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就可以辭職走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還需要結清試用期工資。

2.簽了合同的職工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到31天就可以直接走人,單位還需結清工資。

3.單位有拖欠社會保險的情況的可以不用等30天,可以直接走人,單位還需賠償。

4.如果單位沒有拖欠的情況,提出離職申請不到30天就辭職走人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你是需要擔責的。

總結以上情況想離職,早點提出書面申請。

拋開法律講其他情況,單位不批辭職,是否給你漲工資了?或者有其他手段留你?如果有可以再考慮一下。

小編曾經見到過一個特別奇葩的留人理由,當時有員工辭職理由是家裡太忙,結果老闆就通過降薪的方式留人,留人的結果相必大家都想到了...

大家可以評論討論下你見過的那些奇葩留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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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心經


一、員工提出辭職,單位不批准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不需要單位批准,但須程序合法。

現實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藉口不受理、不批准,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後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為由不支付最後的工資等,導致勞動者有苦難言。

首先明確一點,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等於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

二、辭職時單位不辦離職手續怎麼辦

由於法律的強性規定,勞動者要求辭職的權利得到保護,對於勞動者這種提前30天的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

因此,提前告知期結束後,勞動者解除勞動生效,可以離開單位。

單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內辦理交接手續而導致的損失,勞動者不予承擔。

告知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不及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動十五日內為勞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勞動者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者雖然有辭職的權利,但是勞動者在辭職時應該辦理好相關的手續,避免被單位鑽了空子,白白遭受損失。而在辦理辭職手續時,如果遇到單位不批或不給辦離職手續等不配合的情況時,作為勞動者,你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透社


提出申請以後,公司卻不同意了,那這個時候究竟應該怎麼辦呢?讓僧妞來告訴你~


1、摸清公司的底線

當你向公司申請辭職時,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公司為什麼不願意讓你離職?是因為你的離職理由荒唐可笑,不夠真誠?還是因為他們不喜歡你,單純的想要刁難你?更或者,是覺得你工作能力很強想留住你這個人才?你只有去摸清公司的真正想法,才能做到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

2、表明離職的態度

當你提出申請離職時,一定要表明自己要離開公司的決心。有的時候,公司會以為你提出離職申請,也許只是在變相的表明你想要公司給你提供更好的職位或薪水罷了。所以不要扭扭捏捏,含蓄的說明,而是要大大方方的跟公司說明你想辭職的理由,表達清楚你想要離開公司的決心。當然,這種時候也不要詆譭公司,還是要感謝公司這段時間對你的照顧。

3、按照正常程序走

你要離職的話,就應該按照正常程序來走,而不是想當然的提了離職第二天就提著包包走人。如果是簽約了公司的話,就應該按照合同書上的離職日期來提早申請,一般是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如果還在試用期的話,提前三天申請離職就行了。記得留存你提出離職的材料。當然,和公司溝通協商後可以交接完工作後提前離職哦!

4、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你提出離職,但是公司單方面不放人而又溝通無果的話。先按照法定程序離職,提前提交辭職報告,交接好手裡的工作,然後可以將你保存的一些離職材料呈現給勞動仲裁部門,讓相關的部門來協助你離職,幫助你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但是建議大家最好還是跟公司好好溝通,鬧到勞動仲裁部門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損失。


總而言之,當你想離開一個公司的時候,公司是沒有權利拒絕的。當你綜合自身和職業發展覺得公司不適合你的時候,跟公司好好溝通,按照法律程序來走,一般公司都會接受的。如果實在不同意,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最後的選擇了!


實習僧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黃璇貞


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有義務配合員工離職並開具離職證明。具體可參見第三十七,三十八條。

你只要有書面或郵件證明你已經正式提出離職即可。最多30天交接。

公司拒不辦理離職,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過程可全程委託律師代理。類似的仲裁結果基本不會輸。

最後說一句:勞動者想對公司是弱勢群體,一定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燠灞


這麼做通常都是領導的一種“精緻的利益主義者”的表現。既想讓馬兒跑,又不想給馬兒吃草,既不想放你走也不給你升職加薪。

所以這種看似兩個互相矛盾的行為,在上升到自私自利這個層面的時候,他們竟然是出奇的一致,想一想是不是也是特別的令人傷心?

自己為公司付出了這麼多,在最後離職的時候,領導還在想著如何榨取我們身上最後一點剩餘價值,是不是很可悲?

如果你有這樣的情緒,只能說你這個人還是太過於感性,或者說你的胸懷還是不夠強大。

在職場中我們一定要有一個意識,這是一個利益集中地,做決定的時候,千萬不要太多的感性色彩,尤其是我們在做出決定自己的發展和未來方向的時候,這種心理只會成為我們的牽絆。

所以請收一收自己的玻璃心和那些毫無意義的疑問,既然已經想好了離職,那麼就讓自己理智一點,不要拖泥帶水,認真和領導溝通自己離職的原因以及自己未來的職場規劃,沒有任何人會在一個公司待一輩子,感謝之前領導對我們的栽培,做到好聚好散,給彼此一個該有的社交體面,這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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