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有期徒刑六個月,吉州法院從快審結首起涉疫刑事案件

有期徒刑六個月,吉州法院從快審結首起涉疫刑事案件

2020年2月27日上午,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曾某富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來,吉州法院審結的首起涉疫刑事案件。該案從立案,到開庭並當庭宣判,僅用時一天。

法院審理查明,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傳播擴散,吉州區曲瀨鎮政府根據省、市、區政府公告要求於2020年2月8日開始對轄區所有村莊(小區)施行封閉式管理,在曲瀨鎮通往吉安縣的大橋處設卡管控,派駐鎮村幹部值守,對進出人員進行登記、體溫檢測、勸返管理等工作。2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被告人曾某富的妻子彭某英欲從該卡點外出,因沒有通行證被攔下,彭某英遂打電話叫來曾某富。曾某富趕到現場後,將設卡的欄杆掀掉丟在路邊,值守人員劉某峰對其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拍照取證時,其衝上來搶手機並咬傷劉某峰的手部,值守人員胡某飛上前制止時也被曾某富咬傷手部。曾某富哥哥聞訊趕到現場將其勸開,但曾某富掙脫後,撿起地上的磚頭砸傷村幹部張某國的手部逃離現場。經鑑定,三名值守人員的傷情均構成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富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曾某富犯罪後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且取得被害人諒解,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該判決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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