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仙視角
我簡單回答一下,勞動法規定八小時,但還有一種說法,最低工資制,我是個普通打工崽,最低工資不要說養家,還房貸,就是養自己也難,兩千多能做什麼?不如加點班工作12小時工資就六千多,所以我還是選擇工作12小時。8小吋工作制只能你們公務員。
欣欣向榮82002463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但同樣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陰招、一些見不得人的手段將不給加班費的做法變成“合法化”,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和工資條上面做文章,將不給加班費變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談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資,那麼勞動合同工資一項寫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會跟你解釋,實際上是按5000元每月發的,然後工資條上面分成幾部分,比如基本工資1700元,加班費2000元,績效工資1300元,那麼加起來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們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是可以不給你發加班費的,你如果想起訴它,那公司人事部就會馬上拿出工資條給勞動局看,勞動局看到工資條也有加班費這一項,也就無話可說了,所以,員工還是玩不過這些黑心企業啊!
綜上所述,對於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時這種現象,是可以告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否則,很可能只會以證據不足來收場,所以,作為一名員工,作為弱勢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識別出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時刻多留個心眼啊!
設計製造迷
每天工作12小時多數情況下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行業和特殊情況下,工作12小時可能不違法。對於鐵路、航空、郵電等行業,經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可以實行不同的工作時間,如工作時間為12小時。
一般情況下,每天工作12小時是違法的。
法定工作時間就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的最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勞動者一是有權拒絕(法定的不可拒絕的情況除外),二是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企業要求員工超時勞動並且不給加班費,違法。
首先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超出這個時長就屬於加班。
再看國家法律對於加班的限制。加班需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雙重協商的程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那麼企業沒有權利要求勞動者加班。這規定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的時長有明確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另外,法律對於加班費也明確規定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1.5;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不能夠安排補休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2.0;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3.0。
現在很多企業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員工加班,形成所謂的員工“主動”加班,這是違背勞動法的。對此,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一經查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給予該企業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然後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人數,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員工也可以提請勞動爭議機構處理。
法學磚家馬老師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所以,每天工作時間13小時,這個顯然是違反《勞動法》規定,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屬於加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所以,作為用人單位職工,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每天延長工作時間4個小時,作為職工原則上可以按照150%的標準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不過,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職工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因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導致職工在舉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所以加班費也不是那麼容易要的到。
葉律師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眾所周知,《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私企把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放到10小時以上,甚至更長,是明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員工對此無法認可和接受,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去投訴,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要求資方提高收入待遇,對超過8小時以上的時間按規定發放加班費,以此來彌補勞動時間過長對員工身體等帶來的影響。
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又存在兩個方面需要員工認真考慮的問題。一方面,就業壓力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企業的延長勞動時間進行投訴,必然會引起資方的強烈反應。只要勞動執法部門介入,資方肯定會按規定調整員工勞動時間和薪酬待遇。但是,絕對不會善罷甘休,會在以後的工作中,對挑頭投訴的員工實施報復。一旦遇到這樣的情形,如何處理,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避免受到傷害。
另一方面,如果資方是以計件等方式延長員工勞動時間的,亦即員工實行的是多勞多得、按完成的勞動量取酬,也是很難投訴的。即便其設計的取酬方案極不合理,也似乎很難抓住其把柄,這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能否通過一定的途徑,提高單位勞動報酬,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
資方延長員工勞動時間,又不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是目前最為現實,也最為可惡的一種手段。如何規範,有關方面應當研究制定相關辦法,減少資方對勞方的傷害和盤剝。
譚浩俊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
只愛陌生人職場
前不久,馬老師還說“996是福報呢”,996工作制就是每天工作12小時啊,沒聽說阿里巴巴的員工去告馬老師的。因為你告不贏的,996的員工是“自發自願”地加班加點的,沒有證明是企業強制加班的,因為沒有證據表明是公司讓你加班的啊。所以,你要想維護自己的利益,要注意幾點:
第一,私企工作時間12小時,是否寫入勞動合同,或者崗位職責裡面,只要是有明文規定,一告一個準。白紙黑字,就是違法行為啊。你自己都寫在紙上了,這是明知故犯啊。拿著書面的證據,不要打官司,立即判企業輸了。該賠你加班費,就按規定賠你加班費。
第二,私企工作12小時,有沒有通知、郵件、微信等證據,打卡機不一定管用,公司可以說你晚上打卡是來打遊戲的。但是,有郵件通知、微信通知、書面通知,鐵證如山,是上司要求你來加班的,對不起,企業立即就輸了,賠加班費吧。
第三,為什麼私企都讓員工加班?
目的就是降低人工成本啊,增加你的勞動時長,同樣的工資,單位時間的工資就降低了,市場競爭力就有了。比如,你月薪10000,每天正常八小時,私企月薪10000元,每天12小時,相當於月薪20000元,或者相當於請了兩個員工。單位時間人工成本減少一半。
為什麼沒有告呢?
一是舉證比較困難。公司HR早就做了“防護措施”,不會讓員工這麼容易抓住把柄。
二是就業形勢嚴峻,你辭了這家,換一家,還是12小時,你到哪裡說理去?
三是你告了就丟了飯碗,行業裡比較難找工作。別人都會傳你告老闆了,其他公司誰還敢用你呀?
綜上,國內職場沒有“契約精神”,員工也鬥不過公司,老闆一般也不善良,善良的人也當不了老闆。不像西方職場,加班還需要寫申請呢?人家沒有加班這種文化。所以,國內職場要從根子上解決這個問題,形成普遍的不加班文化和加班給加班費文化,這樣公司之間的競爭就平衡,不至於用加班來互相競爭,這才能解決這個根本問題。
職場火鍋
題主問題是以工時制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違法當然是可以告的,但如果只是延長工作時間,並且按規定支付相應報酬請先看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接上只對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可告,以下只是個人觀點:
①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超44個小時,我們可以計算出正常工作天數,(44時/周×4周/月)÷8時/天=22天,即有4個週末8天。
②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這條用人單位又有潛在的4天可以安排加班😣。
③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看清楚了這條可以理解為適合所有行業,如服務業因服務的需,如製造業因市場經濟需要等再安排你加班😭。
④有人可能要問:國家法定節假日為何也不放假?那就看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看清楚文字應當依法安排“應當”二字,而不是“必須”,就可用第三十九條了。
⑤激動人心的就是第四十一條了,很多人就抓住這條規定說勞動法是看的了,為什麼這麼說呢?看看: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就是這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個小時,因為很多人加班都遠遠超過這規定了!而勞動部門也沒制止,就被說是看的了!實際呢再看最終勞動法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這條很好理解,大概就是說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勞動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去制定本地區的勞動合同!
說到這綜合下來,你跟用人單位簽定的合同是經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只要你簽定的勞動合同沒有說明加班時間硬性規定了多少,不可超過多少!只有這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時間,並按照雙方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也按照勞動合同支付了加班工資就沒得告了!
我是從事橡膠製造,我們公司還是比較人性化的,加班都遵從員工的意願,我們也在向讓員工少加班而拿高工資的方向推進,讓員工自覺激發潛能,結合工藝改進用最少的時間,產生最大的效益,讓員工參與效益成果分配!實現員工與公司雙贏的結果!
以上是個人理解,歡迎圍觀討論😄
月球上的土著
這種情況是現實。
絕大多數人都知道超時加班違法。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施的工作制度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如果有工作需要,經爭取工會部門或者勞動者同意,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但是最長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正常來說,勞動者只要不同意是不可以安排加班的。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的需要。
也就是說無論什麼情況,每天工作12小時都屬於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企業違法應當怎麼辦?
如果企業工作時間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會依法責令企業改正,而且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的違法情況處於每人每月100元到500元的罰款。
對於勞動者來講,並沒有相應舉報投訴的獎勵,能夠拿到的只有加班費。加班費標準,是按照延長工作時間150%的小時工資標準計算的。
企業在招用職工時,往往給職工定的基本工資就是最低工資標準。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只能通過加班掙取更高的待遇。因此,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潛移默化地認為,為了高工資只能延長工作時間拼命工作的情況。這實際上是完全錯誤的。
勞動者不舉報、投訴、維權,默認了企業的違法行為,企業只會變本加厲。一開始可能只讓大家每天加班兩小時,後來會延長到三個小時,四個小時,也就會出現12個小時工作的情況。實際上,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是為了照顧到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活水平。
當企業銷售商品面臨競爭,利潤變薄,收入降低的時候。企業改變困局的做法,不應該是超時加班多生產產品,而是應該提升生產效率或者提升產品質量,而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否則,只能搬移到人力成本更低的地區或者倒閉。現在,我們國家有不少勞動密集型產業已經轉移到了越南印度等地區也是現實。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即使失業職工也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
所以這種情況下,對於勞動者來說還是建議敢於維權的好。
暖心人社
這個問題應該從實際的情況出發,主要看員工個人是否願意來定。
我先說一下我以前工作過的一家外企的情況。這家公司以前在我們市是一家可以說最受打工者歡喜的企業,從當時的招工情況就可以看出來,每次招普工20人,就至少有300到400人來報名,沒有關係或者不出錢的基本上進不了公司。主要原因是這個公司的工資高(比其它同類公司高出至少40%以上,而且有社勞保),前提是需要加班,每天基本是加班4小時,星期六日也要加班(每個月休息六天)。但它的加班費是完全按國家規定足額髮放的,就是平時1.5倍,星期六日2倍,法定假日3倍。記得當時所有員工都很樂意接受,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從來沒有聽說有同事因為加班去告公司的。(當然,公司在招聘時就會說明需要加班的情況,可能不接受加班的人就沒有進來,或者說不同意加班的人自己辭職走人了。)
題主提到大多數私企工作時間是12小時,沒有說明白這12小時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包括了加班時間?本人掌握的情況就是,現在絕大部分私企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都是8個小時(也有一部分是7.5小時的)。但有一部分企業需要加班,每天加班時間為4小時左右,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加起來是12小時。但加班時間是另外給員工計算加班費,而且大部分私企現在加班費都是按國家規定足額髮放,就是平時1.5倍,星期六日2倍,法定假日3倍。同時,還會徵求員工意願,對一部分不願意加班的員工也不作硬性要求。
另外,題主問可不可以告企業?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又不發放加班費,員工是可以告企業的。但我想說的是,既然你不能接受公司,為什麼還要留在公司(或者說賴在公司)?直接走人就是了,何必要搞那麼麻煩?是不是不什麼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