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疫情期間的防控措施,有哪些法律依據?

自2019年12月30日以來,武漢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日趨嚴峻,疫情發展之快已經完全超出了人們的預期。為了有效的防控疫情,各地政府出臺了各種嚴厲防控措施。2020年1月23日10時起,武漢市疫情防控指揮部1號通告,在武漢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這樣嚴厲的管控手段,從醫學來講都是為了控制傳染源,防止疫情進一步擴散。從法律上來講,行政機關採取隔離、封鎖、停運等相關的措施,都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經查有關的法律依據如下:

疫情期間的防控措施,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規定,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管制交通道路、限制人員流動,這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很大不便,但這也是防控疫情必須的手段,也是每個公民都應該自覺履行和配合的法律義務。同時,各地政府在採取措施的時候,也要嚴格依法,做到執行有度、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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