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甘肅慶陽檢方通報女生墜亡事件班主任猥褻案“不起訴”法律依據

甘肅慶陽檢方通報女生墜亡事件班主任猥褻案“不起訴”法律依據

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在通報中表示,西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吳某厚的猥褻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吳某厚不起訴,理由:①西峰公安分局認定吳某厚有摸被害人後背、脫衣服、咬耳朵的行為,但卷內僅有被害人李某奕的陳述,但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②吳某厚辯解其用嘴接觸李某奕的額頭、面部、嘴部是為了體溫測試。經審查,李某奕當日突發胃病,並未發燒, 且吳某厚供述對其他學生並無類似行為,故認定吳永厚有親吻李某奕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③現無直接證據證實導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與吳永厚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

(澎湃新聞、@人民日報 燕趙都市報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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