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社保免交5個月!批量退費,無需申請報送,但千萬別入這10個坑

在中小企業社保免交5個月正式文件出臺後。根據社保按月申報的原則,政策從2月份所屬期開始享受,則我們2月份對應的稅費申報在3月15日截止日。所以,從

3月申報期開始,我們就可以在所屬稅費申報時享受這一政策了。

想必,大家最關心的2月份已經繳納的社保能不能退等問題,剛剛!稅務總局明確了,正式文件已出。

01

稅局明確!

2月份已經繳納的社保,這樣退費、衝抵

社保免交5個月!批量退費,無需申請報送,但千萬別入這10個坑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

稅總函〔2020〕33號

劃重點:

1、各省稅務局要對2020年2月份已經徵收的社保費進行分類,確定應退(抵)的企業和金額。


2、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共同明確的處理原則,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時為應該退費的參保單位依職權辦理退費,切實緩解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經營困難。


3、對採取以2月份已繳費款衝抵以後月份應繳費款的參保單位,

要明確衝抵流程和操作辦法,有序辦理費款衝抵業務。

02

關於社保退費

或將無需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新聞發佈會在2月27日舉行,針對企業關心的2月份已繳納社保費款處理問題做出了相關回答。

社保免交5個月!批量退費,無需申請報送,但千萬別入這10個坑

社保免交5個月!批量退費,無需申請報送,但千萬別入這10個坑

原文回覆如下:

四是及時響應企業訴求。針對企業關心的2月份已繳納社保費款處理問題,有關部門已經共同提出了處理意見:對適用免徵政策的費款,將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對適用減半徵收政策的費款,優先辦理退費,如果企業願意用來衝抵後期繳費,也將通過優化流程便捷實現。

稅務總局已經對企業社保費由稅務部門徵收的18個省和3個計劃單列市的2月份費款徵收情況進行了摸底分析,下一步將指導各地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一起儘快按規定退(抵)到位。同時,我們正在利用12366服務熱線、網站信箱等多種渠道收集和答覆企業提出的問題,近期還將通過在線訪談、熱點問題解答等形式,進一步瞭解企業訴求,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相信很快各個地方都會出臺相關細則。按照目前的政府服務和大數據的技術支撐,我們預測,這項政策不需要企業特殊申請,系統會在申報時自動享受減免。

我們期待政策的儘快落實!

03

個人繳納的部分會減少嗎?

根據三部門公佈社保減免政策來看,其要點主要如下:

社保免交5個月!批量退費,無需申請報送,但千萬別入這10個坑

提到的減免對象是各類企業,不涉及個人。接下來個人社保、公積金是否減免,還要看接下來是否有新政策公佈。

為了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對企業的影響,幫助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國家出臺了這個政策,不過關於社保減免,很多人還是有不少疑問。

04

免徵5個月社保

一文告訴你企業能省下多少錢

這次疫情中餐飲行業可算是損失慘重!今天我們就以餐飲行業舉例,告訴你免徵五個月社保,你能省下多少錢:


案列:我公司屬於餐飲酒店,規模不大不小,員工240人,每年營業額五六千萬元左右,員工全部繳納社保了,目前每個員工平均工資均5000元左右。

我公司目前五險的比例如下,大家僅供參考,各地比例有所差距:

養老險24%(其中單位16%、個人8%)

失業險1%(其中單位0.7%、個人0.3%)

工傷險0.3%(其中單位0.3%)

醫療和生育險10%(其中單位8%、個人2%)

其中前三項費用中單位繳費比例合計為17%。

這次免徵2-6月三項費用中單位繳費金額=240人*5000元*17%*5個月=102萬元

補充說明:即便是按照當地最低基數3269元/月來繳納:這次免徵2-6月三項費用中單位繳費金額=240人*3269元*17%*5個月=666876元

如果再算上當地對單10%的醫保部分的減徵,那麼這個減免力度可謂是非常大,對企業的支持是實實在在看得見的。

05

疫情之下

千萬別用這10種方式規避社保

國家出臺了非常有利的社保政策,所以,言十君在這裡奉勸大家千萬不要因為疫情,為了節約用工成本鋌而走險,用不規範的手段規避社保,這個坑不能跳!

風險一: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規避社保,有風險!

業務描述: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用到一些流動性比較大的員工,如:保安、保潔、司機等,由於流動性大,部分企業難免會出現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開始社保入稅,對於這種類型的員工,企業總想規避掉社保,有些企業想通過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動性較大的“全日制”用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通過對勞社部發﹝2003﹞12號文相關規定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非全日制員工,並非不要繳保險,至少得繳納“工傷保險”,當然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條件。

如果將“全日制”員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處理,企業還會面臨員工向勞動部門投訴的風險。

風險二:改變員工身份,讓“正式員工”變成“臨時工”,有風險!

業務描述:

一些特殊的行業,在用工模式上,難免會出現流動性大、成本高、技術低等現象,如:酒店業的保潔人員、餐飲行業的服務人員、物業公司的保潔人員等,對於這些特殊人員,部分企業難免也有些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勞辦發[1996]238號文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所以說,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幾乎也是沒有可能。

風險三:降低月度工資發放,增加年度績效支付,不可取!

業務描述:

很多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月度工資來規避社保繳納,在員工全年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提高年終獎所佔比重(或者是年度績效工資),降低每月工資所得。

其目的是,公司每月為員工繳納的社保基數以員工每月的工資而定,降低了月工資,也就減少了公司需要為員工繳納的社保。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其實根本不可取!

風險分析:

1、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通過對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相關規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資收入包括獎金在內,都計算在內核定基數中,而不是根據員工月工資而定。

也就是說,通過降低月度工資發放來規避社保,實際上是不可取的!

社保免交5個月!批量退費,無需申請報送,但千萬別入這10個坑


風險四: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不可取!

業務描述:

部分企業為了規避社保繳納,加之部分基層員工自身的生活壓力,也不願意扣除社保繳費,企業便與員工簽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繳納的承諾協議,以應對勞動部門的檢查與未來的勞動糾紛。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其實根本不可取!

風險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過過以上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以及代扣代繳,是法定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因此,單位想通過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根本不可取!如果員工到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還得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五: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有風險!

業務描述:

社保入稅後,對於未合規繳納社保的企業而言,成本肯定是會增加的,然而,部分企業就會想找到應對的“招術”。

這不,就有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員工總的收入沒有減少,只是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降低了,從而實現規避社保繳納成本的上升。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繳納,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風險分析:

1、在金三系統上線以後,想要開具正規有效的發票,都需要有真實的業務,否則,便屬於虛開,企業存在涉稅風險;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3、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通過對金三系統、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社保繳納基數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稅風險與社保補繳的風險。

風險六: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從未入賬收入中另行支付工資,有風險!

業務描述:

在一些特定的行業中,其服務對象大部分為個人消費者,如:餐飲行業、酒店行業、零售行業等,大部分個人消費者,在消費時未向商家索取發票,一些經營不規範的企業,便將客戶未開具發票的收入,未進行合規報稅,單獨建立了“小金庫”。

社保入稅後,企業為了規避社保的繳納成本,便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從未入賬收入中另行支付一部分工資,其目的是為了降低社保繳納基數。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風險分析:

1、隨著金稅三期的上線,不同行業的未開票收入比率,早已在大數的監控之下,如:零售行業未開票收入佔總收入的比率為60%-70%,汽車維修行業未開票收入佔總收入的比率為40%-60%;

2、對於收入不入賬的頻繁交易的私人賬戶早已經納入了大數據監控,加之該賬戶時常將資金匯入公司賬戶,和企業總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隨時都有可能會被查出。

通過對以上行業特點的分析,稅務部門要查出企業的假賬、未入賬收入、未入賬支出,也是分分鐘的事情,企業不要有僥倖的心裡。

風險七: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員工另行開具勞務發票報銷“工資”,有風險!

業務描述: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銷售部門一直也是企業的關鍵部門,銷售人員的工資也是多勞多得和業績掛鉤,社保入稅以後,高額的工資待遇也就預示著高額的社保繳納基數,同時還有高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很多企業就會動腦筋,以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員工另行開具勞務發票報銷,來實現“工資”的獲取,從而降低社保繳納成本與個人所得稅。

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財稅〔2009〕29號文相關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也就是勞務費),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計算限額。

通過對以上政策相關規定的解析,對於同一個公司的同一員工,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不能並存,也就是說,員工不能既取得工資薪金又取得勞務報酬。

因此,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是有很大經營風險的!

社保免交5個月!批量退費,無需申請報送,但千萬別入這10個坑


風險八: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有風險!

業務描述:

在社保入稅後,企業更多的是希望通過籌劃來降低繳費的基數,有些企業就想到了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

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風險分析:

企業想通過增加員工福利支出來降低企業社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時期與特定的事項才能列支,並非企業可以全員常態化的列支。

也就是說,想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實際上空間非常有限。

風險九:通過“薪酬外包”的方式來實現降低社保繳納基數,有風險!

業務描述

企業通過“薪酬外包”來降低社保基數,主要表現形式為:員工的一部分工資由本用人單位發放,另一部分由其他公司以勞務費的明目發放。

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只需以本單位發放的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至於另一部分工資,由於該員工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而勞務關係不繳社保,由此,用人單位似乎達到了節費的目的。

這只是公司單方面的設想而已,在稽查面前都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風險分析:

該種方案,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法律規定,畢竟勞務用工確實無需交納社保,但實際上用人單位是在基礎事實上玩把戲。

實質重於形式,員工不為該公司提供任何勞動,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一旦被查實無實際勞務行為,用人單位必然要補繳社保,並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不僅如此,勞務公司向用人單位開具勞務發票,既然根本無實際勞務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務公司可能共同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

所以說,通過“薪酬外包”的方式來實現降低社保繳納基數,是有風險!

風險十:企業採取“一份”工資,“兩人”領取。降基數不降工資,有風險!

業務描述:

有些企業為了達到降低社保繳納基數,也是撒費苦心,有家企業是這樣籌劃的,將員工工資一分為二,一部分工資由單位發放給員工本人;將另一部分工資發放給員工已退休的父母(讓該員工已退休的父母當用人單位的“返聘員工”)。

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只需以發放給員工的那部分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至於另一部分工資,由於用人單位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拆分出來的這部分工資就能免繳社保,由此,用人單位似乎能達到節費的目的。

風險分析:

1、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3、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通過以上對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相關規定的分析,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也包含在企業的工資總額之中,也需要作為繳納企業部分社保繳納的基數,雖然能夠降低一點,但不明顯,得不償失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註冊會計師、稅政第一線、稅海濤聲、昌堯講稅、會計家、眾智財稅智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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