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新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巡邏執勤過程中查處一起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此日0時06分,該大隊國道中隊民警在縣標口處對一輛車牌號為晉MX****的長安牌小型麵包車進行檢查時,聞到駕駛人李某某身上有酒氣,即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結果顯示該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7.2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對於李某某的違法行為,民警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作出了罰款1000元,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的處罰決定。(焦芮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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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04:56:06 河東觀警臺
2月29日,新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巡邏執勤過程中查處一起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此日0時06分,該大隊國道中隊民警在縣標口處對一輛車牌號為晉MX****的長安牌小型麵包車進行檢查時,聞到駕駛人李某某身上有酒氣,即用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結果顯示該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7.2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對於李某某的違法行為,民警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作出了罰款1000元,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的處罰決定。(焦芮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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