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注意法律規範中的“兒子”忽悠“老子”

家庭生活當中有老子,也有兒子,大多數時間兒子是要聽老子的話,當然過去那種“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讓子亡,子不得不亡”的陋習那是另說。其實法律規範當中,也存在類似“老子”與“兒子”的關係,那就是上位法是“老子”,下位法是“兒子”,而且這種“父子關係”比生活中的父子關係嚴格得多,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否則下位法規定就不算數,這有點類似於前面說的“父讓子亡,子不得不亡”那種,意思就是“兒子”決不能冒犯“老子”。

什麼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呢?主要是根據制定機關的“輩分”來看,大致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位階最高,其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是國務院,然後是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和省級地方條例、政府規章相當於兄弟姐妹,聽誰的要看具體情況),再後是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當然還有自治條例、特區條例等,由於本文不是專門學術論文就不詳說了。

知道了法律規定中的“老子”和“兒子”的關係,現在我就來具體說一件法律上“兒子”忽悠“老子”的例子,很多人恐怕都遇到過。那就是國務院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當時國土資源部出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國務院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上位法,相當於“老子”,國土資源部出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是下位法,相當於“兒子”。至於為什麼要出臺這兩個規定,有的說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有的是怕網上出現很多“房姐”、“房叔”信息影響不好,真正的原因恐怕誰也說服不了誰,有些原因恐怕只能借用一句:“你懂的”,只是還在為房屋按揭首付款起早貪黑打拼或者一家三代擠在50平米的房裡的人是不怎麼擔心房屋信息被公開的。

話又說回來,儘管規定出來後,查詢房屋信息程序嚴格了很多,但國務院行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不是不可以查別人的房屋信息,“利害關係人”是可以查詢。什麼事“利害關係人”?拿法律語言來說是指與爭議的法律關係或某一事件、事實或人有權利義務關係的人,一般主要指人身關係、財產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的人。而國土資源部出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將“利害關係人”直接規定為:“(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構成利害關係的;(二)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提起訴訟、仲裁而構成利害關係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這幾條都規定你必須要與想查詢的“不動產”發生直接關係,即買賣、互換、贈與、租賃和抵押這套房屋才能查詢,否則不提供查詢。也就是說,哪怕一個人欠你再多的錢,他有再多的房子,你想去登記部門查詢一下他的房子門兒都沒有,是不是感覺很鬱悶?本律師就曾經拿著法院的執行文書和各種手續去房地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老賴的房產情況,結果登記中心說“不是利害關係人”,不提供查詢。現在是依法治國,無奈之下本人就只好到法院起訴登記部門,也就是俗話說的“民告官”,結果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再審法院都認為債權人不是“利害關係人”,所以登記中心不查詢有道理。

債權人與欠錢的老賴不是利害關係人?楊白勞和黃世仁沒有利害關係?是不是有點欺人太甚?問題就出在國土資源部出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嚴重縮小了國務院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就像國務院說家裡幾個娃娃,只要是親生的長大了都可以分房子,而國土資源部卻說,只有長得帥的娃娃長大了才能分房子,明顯是“兒子”不聽“老子”的話,或者假傳聖旨,居然還有道理?想不想學姜文吼一句“還有王法嗎”?

《律師法 》相對於國土資源部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也是上位法,相當於“叔叔輩兒”,也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國土資源部的規定相當於“老子”的話和“叔叔”的話都不聽了,告狀呢?秀才遇到兵,別人還有道理。隨便說一句,國土資源部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是部門規章,在法院審判當中不是必須遵從,僅僅是參考而已,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民告官案件中法院都基本照章採納,箇中原因不得而知,只不過法院這樣做是不是有點委屈自己、抬舉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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