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48萬元“遺產” 6人平分為何每人只分到4萬元?

近日,文山市法院審結了一件法定繼承糾紛案,依法判決6個繼承人僅對48萬元“遺產”的二分之一享有繼承權。

這是為何?

且往下看......

李某與沈某系夫妻,兩人共育有5個子女,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48萬元的“遺產”,5個子女起訴到文山市法院,要求與母親沈某平均分配這筆遺產。

文山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約定和法律規定以外的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李某生前並未與沈某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其銀行賬戶中留下的存款大多數來源於夫妻二人的土地徵用補償款,所以李某生前的48萬元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應扣減一半作為沈某的財產,即李某留有的遺產僅為48萬元÷2=24萬元。

李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且父母已雙亡,其配偶沈某及5個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共同繼承李某的遺產。

據此,文山市法院判決:沈某及5個子女平均繼承李某的遺產份額,每人繼承4萬元(24萬元÷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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