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48万元“遗产” 6人平分为何每人只分到4万元?

近日,文山市法院审结了一件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6个继承人仅对48万元“遗产”的二分之一享有继承权。

这是为何?

且往下看......

李某与沈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5个子女,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48万元的“遗产”,5个子女起诉到文山市法院,要求与母亲沈某平均分配这笔遗产。

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外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生前并未与沈某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其银行账户中留下的存款大多数来源于夫妻二人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所以李某生前的48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扣减一半作为沈某的财产,即李某留有的遗产仅为48万元÷2=24万元。

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且父母已双亡,其配偶沈某及5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

据此,文山市法院判决:沈某及5个子女平均继承李某的遗产份额,每人继承4万元(24万元÷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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