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抽樣人員違規操作了,孫楊有權拒絕檢查嗎?

龐九林律師


大家都不是運動專業領域的,那麼請問我國目前有多少名運動員實名公開發聲支持孫楊?特別是游泳隊的隊員發聲,哪怕是退役的運動員實名發聲支持也行啊


家有三寶2101


從簽署這份情況說明時的視頻來看,雙方雖然存在分歧,但沒有暴發衝突,語言上也沒有相互攻擊,是在互相配合的情況下完成簽署的,簽字的順序是孫楊、林黃芬、黃冰柔(英文)、武兵。最後原件應該由孫楊保存,黃冰柔用手機拍照留證。

這份情況說明和與之印證的視頻對孫楊非常有利,律師肯定已經把它們作為證據提交給國際體育仲裁院。鑑於檢查官是否有資格和證件的問題,在情況說明裡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仲裁院肯定不會視而不見,因此對這段事實,應視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

那麼,既然對檢查人員資質有爭議,裁定書又憑什麼認定孫楊有錯呢?存在關鍵兩點:

第一、國際體育仲裁院認為檢查人員資質沒有問題

對此,國際體育仲裁院在裁決中寫到:仲裁小組發現負責進行興奮劑檢測的人員完全符合ISTI(檢查與調查國際標準)所需要的資質。這說明什麼?說明國際體育仲裁院認為只要“負責人”符合資質就可以,也說明ISTI完全沒有“興奮劑檢測必須由兩名以上具備檢查官資質人員共同完成”的類似規定。

既然無此規定,國際體育仲裁院能否基於謹慎性原則,中立地判斷一下,如果運動員對於只有一名檢查官的公正性表示懷疑,是否有權拒絕檢測呢?可惜,仲裁院對此沒有進行判斷,而是簡單認定,檢測程序是合法的。

注意,在這個問題上,國際體育仲裁院採用的是“合法性判斷”,沒有涉及“合理性判斷”。

第二、國際體育仲裁院認為孫楊行為不當

讓我們回到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最後一句話已經寫了“所以無法完成本次尿檢和血檢(已採血樣本也不能帶走)”,各方都已經簽名確認了。因此不管檢查人員的資質是否合法,簽署行為本身就意味著雙方對於“已採血樣本也不能帶走”已經確認。既然不能帶走,對於血樣的處理,孫楊就有合法的權利。換句話說,在這個地方如果採用“合法性判斷”的話,國際體育仲裁院是無權認為孫楊“應該”怎麼處理樣本的。

但是,反轉來了,為鎖死孫楊,國際體育仲裁院在這裡開始突破“合法性判斷”的界限,而使用“合理性判斷”來評價孫楊行為,裁定書寫道“(運動員可以)在提供血檢樣本後,質疑檢測人員資質同時將完好的樣本保留在權威機構中。然而,在多次交涉和警告之後,做出毀壞樣本這樣一種行為,使此後檢測這一樣本再無可能,則完全是違規行為”。可見,仲裁院認為孫楊合理的做法是:質疑但保留血樣,使後續檢測具有可能性。勝訴幾無可能


吳海峰數碼港影視


抽樣人員主負責人證件齊全,帶來的助手其中一個沒有護士證。如果你開車碰到街上抓酒駕,你被攔下來,要對你進行酒精測試。你問警察要證件,警察證件齊全。警察帶你去給護士抽血,抽完血,你找護士要護士證,護士說她護士證沒帶。那麼請問你這時候可以抗檢嗎?如果你這時候把搶血瓶,把血瓶敲爛不用承擔後果嗎?


馬頂坡


在規則制定者眼裡,孫楊就是“暴力抗檢”了,說你違規,就違規!反興奮劑機構,就是這麼牛。

給孫楊檢測的時候,三個人中,有一個人是資質齊全的,孫楊方面認為,根據規定,需要三個人都有證件,所以,他質疑了。

當時,他向領導打了電話,不知道得了什麼“指示”,接下來發生了砸“裝血樣箱子”的行為,結果樣品壞了,被檢測方咬定“暴力抗檢”。

按照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定,檢測人員需要資質齊全。這次檢測,沒完成檢測算是“符合規定”。但是,到了體育仲裁法庭,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解釋說:“證件齊全不是強制性條款”。

對於這個解釋,法庭採信了。認為說的對,結果就是孫楊“暴力抗檢”,成立,禁賽八年。這算是比較重的處罰了。

人家還解釋說了,認為不妥可以把樣品保存,後續可以檢測,但毀壞樣品,就是你的不對了,說孫楊是方向性錯誤。

現在討論這個,已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已經生效,國際泳聯官方表示,執行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意味著孫楊禁賽了,以這樣一種屈辱的方式結束職業生涯。

不是說可以向瑞士聯邦法院上訴嗎?可以,上訴成功率很低,只有7%,且聯邦法院審核的是程序性問題,也就是判決的程序合不合法。

這個對孫楊是很不利的。現在回頭想想,孫楊方一時的情緒化,導致了今天的結果,當初要是報警或者申請合規人員來檢測,也不會有這樣的“悲劇”。可惜,當時沒有這麼做。

說什麼呢?人家制定的規則,人家負責解釋,這容不得孫楊有半點瑕疵,一個小小失誤,被人家抓住“小辮子”,結果就是被人家“整廢掉”。

這件事對於中國運動員、隊醫、管理者,各級反興奮劑中心,都是個警醒。好在,孫楊之前成績,有效!他依然是一個偉大的游泳運動員。


小言球事


前提是抽樣人員違規操作,那麼孫楊當然有權拒絕檢查!

試想,堂堂一個國際機構,如果它派出一個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執法人員證件身份都沒有明確,採血取樣操作程序不規範,已經簽署了書面樣本不可以帶走,誰敢讓你把樣本帶走?!帶走途中誰能保證樣本沒有作弊風險?!

再說,孫楊參加那麼多比賽,抽樣檢查已經多少次了,也沒有汙點,國際泳聯也認可成績,為啥那些垃圾西方對手,實力不濟劉採取下三濫手段?!不要臉到極致!

美國的男女廢人喬伊娜,是怎麼死的?劉易斯比不過加拿大的約翰遜,用磕藥名義把對方拿下,最終它自己也是磕藥的,美國還不是把它奉為英雄?!為啥雙重標準?!歐洲自行車巨星冠軍阿姆斯特朗,澳洲的大腳怪索普,輸不起的霍頓,自己都是乾淨的嗎?!


春風十八子


對於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檢查的具體程序要求和檢查操作規程,我不甚瞭解。應該說,作為運動員,對合法合規的檢查有被檢查和配合檢查的義務,同樣他們也擁有知情權、被告知權和非法侵害拒絕權。

在此次對孫楊的檢查中,孫楊有權要求檢查人員出具身份證名文件。當得知檢查人員身份不合法時,孫楊有權拒絕配合接受檢查。

據瞭解,當日參與檢查的三人中,僅僅是主檢官楊冰柔(兼職,其主業為諮詢)能夠提供IDTM相關授權委託證明,另外一位充當血檢官的護士,充當尿檢官的建築工人根本沒有任何資質證明,從程序上講,他們的檢查是不合法的!作為可以決定運動員生涯和命運的反興奮劑檢查,必須由經授權的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公開進行。如果孫楊任由這些三無人員抽血驗尿,那他是對自己的職業生涯的不負責任。

就像警察執法一樣,執法人員必須是具有執法資格的人民警察,輔警及其他臨時人員只能輔助,不可參與執法,否則就是非執法主體參與執法,輕者對帶隊民警紀律處分,重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次檢查也是一樣,三項檢查僅一人具備資質,是典型的“非執法主體參與執法”,孫楊有權拒絕,更應該立即報警,用法律手段,依法追求他們招搖撞騙或尋釁滋事的責任!




雜談春秋


中國游泳一哥“孫楊”抗檢的指控成立,他被重罰8年禁賽,即日起生效。隨後,孫楊可以在30天內向瑞士最高聯邦法庭上訴,如果不能上訴成功他將無緣東京奧運會。

另外,91年出生的孫楊,如果最終不能上訴成功,8年解禁之後他的年紀接近40,這也就意味著他游泳職業生涯可能會結束。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9月4日至今,“抗檢”這個事件已經困擾孫楊542天,如今,終於等到了裁決。遺憾的是這樣的裁決很難讓孫楊本人以及中國泳迷接受。



事由:

2018年9月,孫楊在遇到外飛行檢查,三名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人員對他進行抽查。不過,他們在出示給泳聯的報告中寫出“孫楊暴力抗檢”,過程中毀掉了樣本瓶。然而,孫楊表示,他們的說法與實際不吻合。孫楊稱“自己全力配合檢查,從未毀壞過樣本,反而是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抽檢人員未達到檢查資格,並且多項操作都是違規的。”這也導致,檢查過程未能完成。


過程:

事情發生後,國際泳聯馬上就IDTM提出孫楊“暴力抗檢”事件召開了聽證會,之後,宣佈孫楊在檢查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表示IDTM此次興奮劑檢查是無效的。然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不知是出於何種原因對孫楊抓著不放,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去年的年初,對於孫楊暴力抗檢的行為上訴到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並且荒唐的要求應該對孫楊進行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處罰。


西方媒體煽動“澳媒體”扇風!

去年7月,在400米決賽中豪取四連冠,頒獎儀式上卻遭到亞軍澳大利亞“小丑霍頓”的不尊重。大氣的孫楊在頒獎儀式上想要與其他選手合影,霍頓在眾目睽睽之下拒絕了孫楊。隨後,200米比賽中,英國選手斯科特同樣做出了拒絕合影的行為。這讓孫楊心裡很不舒服,走下頒獎臺馬上對這樣不被尊重的行為做出了回擊,西方媒體藉此機會大肆放大消息。詆譭孫楊興奮劑事件。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和澳大利亞《每日電訊報》更是沒有原則和底線的對孫楊進行個人抨擊。


視頻被爆出, 藥檢當事人缺乏資質。為建築工。

視頻中可以看到,孫楊與檢測人員第一次未完成檢驗,是因為檢查人員沒能出示充分的資質和證件。並且,檢查人員“同意不帶走運動員樣本”並不是上訴所謂的暴力抗檢。另外,3名檢測人員中僅1人有相關檢驗資格,其餘兩人中,資質不全。最後,雙方簽署協議。內容為“由於兩位檢查人員無法提供檢查資格以及相關授權,所有無法完成本次尿檢和血檢,採血樣本也不能被帶走。”本應該看似正常的操作,最後卻被一些小人搞成了一個大事件。此事看似簡單,實際說成陰謀論,也不為過!

據悉。三名檢查人員中有一人竟然是建築工人,當晚是去幫忙檢測的。有意思的是他自己完全沒有搞清狀況,也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他竟然還表示,自己是聽證會發言人。已經準備好了,可到現在也沒人聯繫他。


陰謀論

顯然,這並不是一次合理的處罰,正是有人想要故意針對孫楊,用瞭如此卑鄙的手段。當然,體育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傳遞的就是正能量,使人能夠積極、樂觀、向上這樣的一種精神。中國有句古話“身正不怕影斜”只要孫楊做的事情光明正大,我們就會力挺。再一次上訴是必須的,希望這一次孫楊能夠成功!討回公道。


羅斯信徒YM


孫楊認為可以拒絕檢查!

國際泳聯開聽證會裁定可以拒絕檢查。

反興奮劑組織怒了,要造反嗎?老子認為不可以,提交去仲裁。

仲裁機構:大家淡定,你們說的不算,大爺我說的才算。

你問我可不可以拒絕?不要開玩笑了,我就是個毛[捂臉]

ps:配圖與本文內容毫無關係,純粹萌一下[呲牙]



我是大大大火球


有兩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是:第一是法庭認定在保留血樣的同時可以質疑,(孫楊甚至可以要求在證明檢查人員資質前封存血樣並有投訴的權利),第二是孫楊抽血在先砸瓶在後,這就給了對方認定孫楊暴力抗檢的事實證據。所有的這一切結果都是敗於“砸瓶”,敗於孫楊的壞脾氣。孫楊可以採用訴訟方法,但法律風險對孫楊一方是在太大,不確定因素太多。實在是缺乏智慧。


有斐成章


當然無權拒絕檢查了。就像我們遇見警察查酒駕一樣,如果這時抽查你的是一位輔警,請問你可以拒絕嗎?你只能是先配合檢查,在檢查後提出異議,而不是檢查後砸壞他手中的測酒儀。同理,孫楊也只有在檢查後向IDTM——國際興奮劑檢測和管理部門提出抗議並要求重新檢測。這是常識啊!!

再來看當時的情況:DCO——藥檢官出示了工作證和身份證還有FINA(國際泳聯)發給IDTM用於2018年的通用信函。信件是FINA對於IDTM藥檢取樣的授權。因此,IDTM擁有對FINA成員在2018年抽取血樣和尿樣的權威。BCA(血樣採集助理)提供了護士證明。DCA(藥檢陪同人員)出示了身份證。孫楊對DCA的證件表示不滿,說沒有作為DCA的正當授權。DCO一再解釋說她任命的這個DCA,而且她正在培訓這個DCA。並且,DCO告訴孫楊DCA已經簽署了IDTM的一份保密協定(SoC),證實他獲得了這個任命並接受了培訓,也承諾會遵守保密條款。但是,這個SoC是內部文件,她並沒有帶在身上。DCO的任何解釋孫楊都不接受。於是DCO打開平板電腦裡DCO入口,讓孫楊看該DCA的聯繫信息,這信息與DCA的身份文件是相匹配的。

所以大家自行判斷,檢測小組的身份是否合規吧。

而且在開始抽取血樣時,孫楊也還表現的比較配合,只是在隊醫巴XX來後,並在巴XX和另一隊醫韓XX通電話後才拒絕尿檢併發生砸壞血樣的行為的,所以吃瓜群眾自行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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