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南醫大女生被害案已過追訴時效 嫌疑人可能逃脫法律制裁

北京王巖律師:南醫大案件追訴時效已過 南醫大嫌疑人會逃脫法律制裁嗎?

對於近日眾多專家學者就南醫大女生被害案件是否已過追訴時效問題的討論,本人認為:該案追訴時效已過,且案件即使被最高檢核準,嫌疑人仍然存在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簡單做幾點說明:

1、97刑法12條的溯及力理解問題

根據97刑法第12條的規定,可以做如下理解:對於97刑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79刑法和97刑法均認為是犯罪,並且符合97刑法追訴條件的情況下,原則上適用79刑法,除非97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而對於那些不符合97刑法追訴條件的,則沒有討論適用哪部刑法的必要。

2、南醫大案件中,不管是強姦還是故意殺人行為,79刑法和97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且法定刑相同,因此理應適用79刑法,這一點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3、適用79刑法,絕不僅體現在定罪量刑方面,還應體現在可能決定嫌疑人刑事責任有無、罪行輕重的各個方面,其中必然包括追訴時效的起止問題。按照79刑法,追訴時效已過,無疑對嫌疑人的處罰結果是有利的。

4、當然,對於已過20年最長追訴時效的,經過最高檢核準,仍然可以追訴。就南醫大案件來講,如果證據沒什麼問題,我認為100%會被追訴。

5、假設站在辯護人的角度,必然會提出:根據刑訴法16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請注意,該條沒有兜底條款)。因此我認為,即使最高檢核準,也不能改變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的事實,因此應該適用刑訴法16條的規定,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6、當然,如果嫌疑人在追訴期內又犯罪導致追訴期重新計算,上述討論就不能成立了。

7、最後,對於刑法12條以及追訴時效的不同理解,歡迎大家繼續討論。同時也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近比較火的孫楊仲裁案。

王巖

2020.3.2 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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