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對於明知道自己基本會判死刑的人,還需要律師嗎,律師能起什麼作用?

會思考的皂角樹


首先,本人不是法律專業,但是對於法律一直很有興趣,我按照我自己的思路分析一下,對不對大家多提寶貴意見!

首先,我國無論是對什麼樣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人性主義待遇,大家注意到了吧?我把犯罪嫌疑人加重了,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雖然經過了公安機關的偵破審訊,但是在法院沒有宣判他有罪的情況下,他只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在未宣判之前,只是限制他的行動自由,並不能完全定性他有罪,即便是公安系統證據確拙。顯示他自己罪大惡極,滿足死刑,但是進入宣判程序,還是要配備律師,如果自己沒有能力聘請,那麼法院將指派律師為之辯護,而被指派律師將是完全免費。

第二,所配備的律師將自己分析公安機關的審訊材料和該“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盡力為他做無罪辯護。

也許大家會問:“都免費辯護了,還是罪大惡極的,幹嘛還要這樣費時費力?”我的分析是因為:首先除非是特別有爭議,而且特別知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指定知名律師外,法院指定的,一般都是籍籍無名的律師,或者是新出道的,他們珍惜每一次彰顯自己能力的機會,如果說,真的死案翻盤,那麼在律師界或者是法律界那也是相當驚人的新聞,也是屬於該律師的業績!

以上是本人對該問題的分析,不足之處,希望大家踴躍吐槽,瘋狂評論!不要手下留情啊!


周巠力木公


請律師幹嘛?會見還是閱卷?說一個案件吧,當年很多媒體報道過。

某年,南方某省警方經經過大力排查,破獲了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嫌疑人李某某、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六萬多克。這是該區警方有史以來破獲的最大數量的毒品交易案件。

那這六萬多克怎麼來的?

既然有六萬多克,那毒品的來源就是個問題。據李某某和張某某供述,其中有一萬多克他們是從馬某某手上買的。他們和馬某某在賓館談好價格,然後約定好時間在附近的碼頭交易。在碼頭,張某某和李某某從馬某某手中接得一墨綠色的提箱袋,內裝三十塊重10500克的毒品。張某某後運送至某處存放,待稀釋加工後,尋機轉販圖暴利。後這批貨品被查獲。

警方很快就將馬某某納入嫌疑人範圍。馬某某來自雲南,他被李某某、張某某指認就是本案的幕後毒梟。而根據警方查詢開房記錄,馬某某的確某日出現在張某某住的賓館。

馬某隨即被抓。

警方所依據的關鍵證據,看似一條完整的證據鏈:

1.李某某、張某某等人關於馬某是毒梟的供述;

2.馬某某等出現在某賓館1310房的記錄(李某某張某某房間);

3.偵查機關查獲的相關物證;

但是據馬某某本人所述,他到這個城市買車,到賓館是來找老鄉李某某、張某某敘舊,根本沒有發生過碼頭交易的事情。

最後檢察院馬某某、李某某、張某某三人一起以販賣毒品罪起訴到法院,一旦罪名成立,就可能是死刑。

開庭前,律師介入本案,13次申請會見被拒絕後終於會見到了馬某某。他發現本案李某某、張某某的供述矛盾重重,而且除了他們的供述,並無其他有利證據直接證明馬某某是貨源。比如關於馬某某到賓館時間,馬說是十點,李某某說是十二點,而服務員卻說是下午三點。而所有人進賓館登記都是用假名,只有馬某某是真名登記。關於碼頭的交易,李某某說馬某某是三人來的、而另一個參與交易的馬仔說是兩個人。李某某說是從馬某某身邊的人接過的手提箱,但另一位參與交易的馬仔被卻說沒見過馬某某。馬某某實際上根本沒在碼頭出現過。

律師光辯護材料就寫了30萬字,改了兩百多次。

最後,李某某、張某某死刑。馬仔十五年,馬某某,判決無罪。

當然,本案即便沒有律師的介入,法官應該也會看出證據的矛盾點吧。

讓無罪者不受冤屈,讓有罪者罪當其罰,是每一個法律人(法官、律師、檢察官)應有的追求吧。

本案詳細情況,如果想關注,可以自己搜馬某明販毒案,不然以為我騙你們。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死刑犯最後的稻草

與問題恰恰相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要求,對於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人,原則上是必須要有律師辯護,如果他自己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有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必須充分保障其辯護權利,彰顯法律公平正義,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有些犯人看上去罪大惡極,事實上不一定,比如,呼格。這時候他最需要律師辯護;

有些犯人事實上也罪大惡極,比如莫煥晶,這時候她也需要律師辯護。她明知自己難逃死刑,卻從來就沒拒絕律師。

所以,可能面臨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需要律師的。

第一,他們在看守所裡,惟一能見到的、能跟他平等對話的窗外人員,就是律師,其他能見到的,就是穿制服審訊他的的司法人員;他需要與律師溝通,向律師諮詢,反來複去地向律師追問:到底能不能免死?免死的辦法有幾種?他會每一次會見都問,每一次會見都問好幾次;

第二,他心裡的恐懼、悔過(如果有)、自責(如果有)等各種情緒都需要排解和發洩,律師是惟一的出口;

第三,他需要通過律師與他的家人傳遞信息,甚至交代後事;

第四,他需要律師為他做最大程度的罪輕辯護,最大限度地爭取免死,當然這也是律師辯護的主要目的,但通常,對關在看守所的任何待決犯來說,律師在疏導、諮詢、傳遞信息、聽他一遍又一遍追問能不能免死等方面起的作用,一點都不比辯護所佔的比重少,甚至更多。

人混到那時候,律師就是他最後的稻草了。


潘衛霞律師


觀點:即使是死刑犯也有其正當權利,律師的介入是為了讓程序更加正義。

什麼是正義?殺人放火,打家劫舍的人固然可恨,即使最終判決是死刑立即執行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執行死刑。否則同樣是死亡的結果,出現任何程序上的不正義,那麼這種正義也不能真正的稱之為正義。

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而根據該規定可知,即使是死刑犯在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況下,公檢法也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援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另外,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惡滔天在未經審判之前也是不得被提前定罪的,所以此處題目中的推定判處死刑也僅僅是一種推測,而並不是確定的結果。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綜上來說,即使是自己推測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在沒有經過法院判決之前都不應當自我定罪,更何況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沒有自行委託辯護律師,也會有法援機構進行指派的情況下,就是為了保證正義的真正實現,即:

程序正義+實體正義=正義。


麋鹿說法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如果沒有委託律師的,政府還會無條件的為其指派律師。沒有律師在場的,連庭都開不成。

為什麼政府要為其指派律師啊,難道政府腦袋進水了?

最簡單的道理,一旦罪名成立的,基本上會判死刑,但是未經審判,誰能確保他一定是有罪的,那些司法工作人員又不是上帝。

這時候,律師的作用就顯現出來,最大限度的從證據材料中挑刺,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經過律師的有力辯護,排除了相關疑點後,還是判決罪名成立的,並適用死刑的,說明這個案件是一個經得考驗的案件。

有人可能會說,請了律師還是判死刑,那律師還是沒有什麼用。其實律師只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律師確實無力迴天,這種情況下,律師只能人道主義關懷了,讓你死得明明白白。


王如僧


任何人都有求生的慾望,請律師只是他們求生的本能。

我個人觀點是民事案子都有請律師的必要,因為民事案子打的是證據。而刑事案子,我個人認為很多時候不需要律師的,因為按照現在的刑事案件偵查、公訴、審判程序,嫌疑人該獲得的權利與從輕減輕的情節基本都不會漏了,所以從付出與收益的角度來說,刑事案子請律師的效果不大。在一些死刑案子中你自己不請,法院也會給你指派律師的,因為這是法律規定,是為了充分保障你的訴訟基本權利的一種表現。

一些將死之人之所以請律師,我認為就是求生的本能所致,他們想的更多的應該是,反正也是死,不如死馬當活馬醫,請個律師聊以自慰。

當然我不否認在一些死刑案件中,還是有很多法定從輕的情節沒有被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或者審判機關發掘或意識到,這時候請律師也許能起到定乾坤的作用。但是按照題主的問題來看,犯罪嫌疑人自己心裡都覺得是死刑了,應該是壞事做盡了,再說現在一件案子通過公安、檢察院、法院、複核等程序走下來,基本不可能有錯案了。

所以我認為,死刑案子律師作用不大。


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如果對於公安機關的整個偵查程序沒有意見,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沒有意見,對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沒有意見,那律師變成只需要說,三個字,沒意見。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法官說,律師天生就是要說“我反對”。

這個就是律師的作用。

整個世界都認為一個人該死,包括這個人自己也覺得自己該死,這個時候還有一個人站出來去質疑他是否該死,這就是律師的作用。

律師的參與可能不能改變整個案件的結果,但律師的參與,可以讓整個案件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讓案件得到相對公平公正的審理,這個就是法治的意義。

“讓不該死的人不死,讓該死的人死的明白”,

這個就是意義!


葉律師


第一 律師是最大程度的保障你的訴訟權益,不是律師可以改變事實。第二 事實是相對客觀不是絕對主觀,比如說這個現場逮捕的殺人犯,能看到的是現場,那他可能是主動去殺人,還是受人教唆,是因仇怨還是故意製造恐慌的這些讓你你承擔的罪名罪行不一樣 同樣的犯罪事實其實也對應多種罪名 公安和檢方也只對應你用最重的 只有代理你的辯護人才能將對你有利的客觀事實用法律語言和法律證據表現出來,而有了這些因素,你有可能面臨的就是罪輕罪重的區別,甚至是無罪 。對於涉及刑罪的基本概念無罪推定可以去看看電影十二怒漢 我國的改編版 十二公民 也很好 增加基本的法律素養


陳總舵主1陳總舵主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對任何人確定有罪

這就是為什麼,審判前,我們的稱呼都是犯罪嫌疑人,宣判後,我們才可以稱呼對方為罪犯。

這一點,當然包含了我國所有的罪名,哪怕這個案子看起來非常清晰,哪怕對方就是窮兇惡極,殺人放火的惡魔。

其實這樣的過程,也是對於一個生命的尊重,彰顯公正的體現。

那就是我們需要這麼一個過程,依據著法律,從證據上去展現,這個犯罪的人他做了什麼,然後為什麼會得到這個結果。

並且也能夠再次讓犯罪人員,直接面對自己的過錯。

在庭審上他可以看見他造成的惡果的嚴重性,看見對方親戚的傷心欲絕。

最主要的是,只有經過了這個過程,才能夠百分百嚴謹的確定對方有罪。

不是依據主觀判斷,不是情感體現,而是依據法律和證據的證明。

那麼會有人說,判了不就完了,怎麼需要律師?

為什麼“死刑犯”需要律師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到底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屬於法定的必須有律師。

這就是當初保姆案,為什麼辯護律師黨律師退庭,因為保姆沒有律師而休庭的原因。

為什麼法定這個情況需要律師,那也是為了更加慎重的保證案件的儘可能公正無誤。因為面對一個生命可能遭遇死刑。這其實是一個非常慎重的過程。

作為律師他可以做什麼呢?

他可以看證據有沒差錯,是否充分,有沒有衝突,口供有沒有問題,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鑑定結論是否合理,被指控的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等有沒有問題,是否符合邏輯,有無自首,立功,坦白的情節,有沒有存在過錯或者過失,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附帶民事賠償是否達成了協議等。

裡面我隨意舉例的每一個環節,其實都可能關係到他會不會最終被判定死刑,能不能保住命。

所以律師當然很重要。

而且通過律師的努力,判決背後其實也可以反映很多其他問題。

比如最近發生沒多久的杭州保姆案,保姆非判死刑,其實不會有多大懸念,但是黨律師之所以被很多人稱讚,是源於他用自身的行為進而最終突出了案件的其他方面,那就是消防和物業的責任。這個意義不言而喻。

因此,律師的作用其實非常重要的。


廖彩琳律師


對於明知道自己基本會判死刑的人,還需要律師嗎,律師能起什麼作用?

律師的主要是替被告人打官司。這就是律師的職責,為了能替被告人打贏這場官司,律師就要找到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明知被告人要判死刑,也要找到一些對被告人有利的旁證,儘量減輕被告人刑期,這就是律師的職責。民間有句話叫什麼?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就是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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