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非法捕魚觸犯刑法

明知禁漁期、禁漁區不得捕撈,仍使用禁止的工具偷偷作業,最後自己被“捕”入法網。日前,習水法院分別對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肖某某等多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7年5月5日20時許,被告人肖某某、吳某某用提前準備好的漁網、充氣氣槍等工具,在習酒鎮甕坪村桐梓河流域撒網捕魚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經現場收網,清點觸網河魚大小共計134條3.5公斤,習水縣農牧局執法人員現場勘查,漁網的網目為3CM。

同月23日13時許,另案四名被告人何某某、張某勇、李某某、張某平駕車到程寨鎮紅旗村習水河禁漁區水域,採用將變壓器、電瓶、電網兜等工具連接在一起電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1.9公斤,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經我院審理查明認為,兩案多名被告人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侵犯了國家對水產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被告人責任,故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近年來,習水法院充分履職、多管齊下,從嚴懲非法採伐紅豆杉犯罪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通過集中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打擊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行為,加強對習水環境資源的司法保護,為建設“七個習水”保駕護航。

非法捕魚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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