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以招標清單形成的總價合同,工程量按單價合同方式計算,那這樣的總價合同有什麼意義?

小哀同學


您的問題中提到的這種形式的總價合同當然是有意義的,而且這種總價合同一般稱為“可調總價合同”。因為總價合同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固定總價合同,一種是可調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內的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一經約定後,除發包方主動增減工程量或出現設計變更外,一律不準調整的一種施工合同。

在採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招標過程中,發包方一般只提供施工圖紙和相關的說明,是不提供工程量清單的。即使發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參考,發包方是不會對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的問題和錯誤負責的。

也就是說,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總價是包死的,工程量的實際出入是不考慮的,一般適用於工程量小、結構簡單、工期短、估價方便、規模不大的工程,簽約時承包方必須對人工、材料、機械等漲價因素作出預判,而對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也是承包方自身的失誤,仍然要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總價。

可調總價合同

由於固定總價合同對於總價的規定過於嚴格,而諸如通貨膨脹、市場變化導致的人共、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又是不可預知的,這樣風險就過於偏向承包方,對承包方不公平。所以出現了可調總價合同。

首先,發包方在提供施工圖紙的同時提供工程量清單,按照投標期間或者承發包雙方約定的一個時間節點,根據該節點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等工程項目所在地政府發佈的信息價或者定額進行計算

這種計算方法和單價合同的計算方法一樣,先計算綜合單價,再乘以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形成合價,最後根據清單計價規範得出工程造價,即為總價。這時的總價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合同價。但是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工程量清單依然沒有合同效力。

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的是,在可調總價合同中,明確列出了有關價款調值的特定條款,一般出現在合同專用條款

中,一旦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調整價款的情形,就可以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

可調總價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承包方主要承擔的是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量和工期的風險,在這一點上比固定總價合同更為合理。

可調總價合同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項目,一般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經常採用這種形式的總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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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的話我們應該先了解到工程量的清單計價規範以及總價合同的規範。

工程清單計價規範:

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

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合同形式不同,調整和結算方式不同,不是計量的依據不同,實際上不管哪種合同方式,計量都要遵循清單計價規範。總價合同是針對符合條件的工程才使用的,比如圖紙詳細、工期短、工藝不復雜等,而工程項目和工程量不會有大的變化,但施工方承擔了較大的分險。所以要針對不同的情況簽訂不同方式的合同,總價合同的變更才能調整。


玉扳手


首先,肯定是有意義的,無須質疑。

以清單形成的總價合同,其內容是工程量乘以綜合單價,這是總價的來源,也是評標評定對象,如果一項工程,直接報給你總價,根本不知道是高還是低。只有通過清單內一項一項的評定。



第二,所謂的總價包乾也不是絕對的總價包乾,是相對的,比如說,是圖紙範圍內總價包乾還是界面劃分範圍內總價包乾,還是清單範圍內總價包乾,這都是有不同意義的。



再者,一個項目工程,難免沒有變更籤證,那麼變更籤證的價格來源和計價方式都是參考你投標文件裡的模式,有相同的參考相同的,有類似的參考類似的,除非特殊情況。避免了在過程控制中的來回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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